「东雀会」前「点心」部主管收受十七万元非法回佣判囚七个月
2003年6月25日
一名「东雀会」前「点心」部主管,串谋收受供应商非法回佣合共逾十七万元,以向该供应商订购「点心」材料,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七个月。
邓金胜,四十五岁,承认一项代理人串谋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 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有关罪行于一九九八年三月至二○○一年十一月期间发生。
法庭亦命令被告须将十七万八千八百四十元归还予前雇主。
裁判官陈仲衡宣判时称,被告长时间收受非法回佣,故认为须判处其即时监禁。
裁判官续称,本案的判刑起点为十二个月,但鉴于被告认罪及并无刑事纪录,故将其刑期减至七个月。
「东雀会」在其会址提供餐饮及「麻雀」服务予客人。
案情透露:邓受雇于「东雀会」期间,负责向供应商订购「点心」材料。
邓于一九九七年认识一名供应商。该供应商为两间食品公司的东主。
该名供应商建议向邓提供回佣,作为邓向其经营的食品公司发出购货订单的报酬。
有关回佣以「东雀会」每月向其采购「点心」材料的营业额的百分之十五计算。
邓同意上述建议,并于一九九八年三月至二○○一年十一月期间,向该名供应商先后收取非法回佣合共十七万八千八百四十元。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少明代表出庭,廉署人员黄学芹协助。
邓金胜,四十五岁,承认一项代理人串谋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 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有关罪行于一九九八年三月至二○○一年十一月期间发生。
法庭亦命令被告须将十七万八千八百四十元归还予前雇主。
裁判官陈仲衡宣判时称,被告长时间收受非法回佣,故认为须判处其即时监禁。
裁判官续称,本案的判刑起点为十二个月,但鉴于被告认罪及并无刑事纪录,故将其刑期减至七个月。
「东雀会」在其会址提供餐饮及「麻雀」服务予客人。
案情透露:邓受雇于「东雀会」期间,负责向供应商订购「点心」材料。
邓于一九九七年认识一名供应商。该供应商为两间食品公司的东主。
该名供应商建议向邓提供回佣,作为邓向其经营的食品公司发出购货订单的报酬。
有关回佣以「东雀会」每月向其采购「点心」材料的营业额的百分之十五计算。
邓同意上述建议,并于一九九八年三月至二○○一年十一月期间,向该名供应商先后收取非法回佣合共十七万八千八百四十元。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少明代表出庭,廉署人员黄学芹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