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桩柱分判商抽水站建「短桩」判入狱四年

2003年7月23日

一名桩柱分判公司前董事,于中环及湾仔东抽水站及污水隔滤厂工程其中一个地盘串谋建造「短桩」,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四年。

案情透露,有关分判公司在位于中环的工程地盘所建造之二十九支钻桩中,有七支比规定长度短三点三六至十四点五二米。

陈广仪,四十九岁,惠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惠汉」)前董事,今日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成立。

陈因涉及另一宗圆洲角居屋「短桩」案,被判入狱十二年,并正在服刑。暂委法官曾健仕今日命令被告于抽水站案被判的四年刑期,其中两年与他目前的刑期同期执行,而余下两年则分期执行。

有关地盘是渠务署在中环及湾仔东抽水站及污水隔滤厂的工程其中一部分。

渠务署于九六年十月将有关工程批予广东水利水电工程发展有限公

司(「广东水利」)。茂盛(亚洲)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茂盛」)负责设计及监督该项工程,而「惠汉」则获分判在抽水站地盘建造桩柱。

案情透露:陈在九七年五月至九八年一月期间,与「惠汉」的一名前地盘代表和一名前管工,以及其他人士,串谋诈骗「茂盛」、「广东水利」及渠务署,即虚假地表示多支大口径钻桩是依照有关钻桩分布图而建造,并向渠务署提交多份付款申请。

根据建筑图则,该地盘的钻桩每支长度必须达到四十米。廉署调查发现,「惠汉」所建造的二十九支钻桩中,有七支比规定长度短三点三六至十四点五二米。

渠务署其后就该七支短桩向「惠汉」支付中期款项,其中逾九十七万元是用以支付有关「短桩」从未建造的部分,总长度共达五十八点八二米。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Nicholas Adams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蔡敏玲及庄家乐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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