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商人涉嫌获律师协助充任公司董事及获银行信贷两人今提堂

2003年9月11日

一名未获解除破产的商人,涉嫌获得一名律师的协助,充任五间公司的董事及取得银行信贷,两人同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四 ) 在西区裁判法院提堂。

麦锡洪,四十一岁,商人,被控共十五项罪名,即五项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充任董事,及九项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获得信贷,涉嫌分别触犯《公司条例》及《破产条例》,与及一项使用虚假誓章。

郭威,四十岁,执业律师,被控共六项协助及教唆麦的罪名。

被告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庄景杰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月二日,以待转介区域法院审理。

麦及郭分别获准以现金五千元及五万元保释外出。被告亦受命不得离开香港,及不准骚扰控方证人。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遂展开调查,并揭发有关涉嫌罪行。

控罪指麦身为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曾直接或间接参与五间公司的管理。

麦又被控以多间公司的名义,分别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及金城银行,获得二百九十七万五千元的按揭贷款及合共八十万元的活期放款,而事前并无告知该等银行他是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麦另被控以故意使用虚假的誓词,有关誓词是应破产管理署署长的申请而在高等法院为破产法律程序作出的。

郭则被控协助及教唆麦充任五间公司的董事,及获得有关按揭贷款。

上述涉嫌控罪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至二○○一年十一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周鸿腾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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