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承认在索罟湾村代表选举中触犯有关投票罪行候判

2003年11月10日

一名二○○三年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在索罟湾村代表选举中触犯有关投票罪行,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黎伟锋,五十八岁,承认一项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裁判官陈仲衡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二月三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暂时获准以一千元保释外出。

案情透露:黎及其妻曾在索罟湾居住,但自一九八○年已迁往另一居所。

二○○三年三月九日,黎向民政事务总署递交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为二○○三年索罟湾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的选民。

黎在申请表中讹称他的主要地址是在南丫岛索罟湾的居所,及该主要地址是他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黎又声称他在申请登记为索罟湾村选民之前的三年内一直是该处的居民,并符合登记成为现有乡村选民的资格。

案情透露:黎于本年七月十九日在索罟湾村代表选举中投票。

黎于本年八月十二日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他承认在作出选民登记申请之前的三年内,他的主要住址是位于屯门。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邝施雯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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