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驳回十七名「食环署」职员上诉申请维持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2003年11月11日

十七名食物环境卫生署 ( 「食环署」 ) 小贩管理职级人员,容许小贩在观塘仁爱围轮流扮作「阻街」接受拘捕,被廉政公署控以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较早时被判罪名成立,其后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驳回他们的上诉许可申请,决定维持原判。

去年八月,十九名「食环署」职员在区域法院同被裁定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但获准缓刑一年。

其中十七名被告其后提出上诉许可申请,而其余两人则于较早时撤回有关申请。

十七名申请上诉人士为黄成炎、翁汉奎、邓伟强、董贵福、刘广辉、李国全、陈荣智、陈浩光、袁尹业、甘淑芳、杨考恒、叶汉武、张添林、邹荣昌、陈志诚、梁庆坤及廖志昌。

有关申请于上月由马道立法官、司徒冕副庭长及贝珊法官审理。

上诉法庭昨日 ( 星期一 ) 颁下书面判词,驳回申请人提出指「司法公正」的体现只限于司法程序,与案发时涉及的执法行动无关的上诉理据。

上诉法庭裁定,在有关行为发生时,司法程序是否已确实展开并非关键;只要有关司法程序即将进行,大概或甚至可能进行便已足够。

上诉法庭亦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一切行动,有明显意图妨碍司法公正。

申请人又指他们在仁爱围执行职务时,只不过遵照有关指示及一贯做法。

上诉法庭驳回上述理据,裁定在刑事罪行中,遵照指示并不可作为抗辩理由。

答辩人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及高级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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