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女子涉嫌未有遵照法庭颁令就贪污调查提供资料

2003年11月13日

廉政公署较早时调查怀疑涉及一名警务人员的贪污案件,并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发出的通知书,要求一名女子在宣誓后答复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该名女子涉嫌未有遵照通知书办理,今日 ( 星期四 ) 被廉署落案起诉。

陈惠卿,四十岁,地产代理,被控一项忽略遵照或不遵照《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 条发出的通知书办理,将于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d) 条,若廉政专员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人触犯该条例所订罪行,可向原讼法庭申请通知书,要求相信知悉与该项贪污调查有关的事实的任何人士,宣誓后口头答复与调查有关的问题。

任何人士如不遵照根据该条例发出的通知书办理,可因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 14(4) 条而被检控。

控罪指陈于本年七月二十三日,无合理辩解而忽略遵照或不遵照她于七月四日获送达根据该条例发出的通知书办理。

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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