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讼法庭驳回艺人及警员上诉维持交通意外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2003年11月28日

一名艺人及一名警员,被裁定在一宗交通意外中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两人其后就定罪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今日 ( 星期五 ) 驳回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谢霆锋,二十三岁,及刘志伟,二十九岁,于去年十月在西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谢被判须履行二百四十小时社会服务,而刘则被判入狱六个月。

法官贝珊驳回谢的上诉,不接纳其上诉理据,即指没有直接证据显示谢参与有关串谋的协议。

法官称原审裁判官正确裁定谢的行为显示其有份参与有关协议,并且只要证明他有份参与便足够,谢的参与不须要是主动。

至于谢的另一上诉论据,即指自己是被动的旁观者,只知道有关情况但并没有参与协议,法官认为上诉人忽略了「顶包」是为他带来好处的事实。

法官又反驳谢的另一上诉论据,即指尽管有证据显示案中一名重要控方证人明显地不可靠,但裁判官未有就有关证据给予任何或足够的考虑。

法官称:「裁判官于评估证人的可信性时,有权接纳证人的全部、或部份证供,或完全不接纳其证供。」

法官表示以这宗案件来说,原讼法庭并无理由就原审裁判官对有关控方证人的可信性的裁决提出质疑。」

另外,法官驳回警员刘志伟就原审裁判官评估一名辩方证人的证供所提出的上诉理据,裁定没有理据显示裁判官误解有关证供,或作出错误的引导。

谢及刘早前被裁定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控罪指两人于去年三月二十三日至四月十二日期间,与成国定及周柱辉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即容许成国定伪称在警方调查一宗交通意外中所涉及的私家车是由成本人而非谢驾驶。该宗交通意外于去年三月二十三日在中环红棉路发生。

刘被裁定罪名成立后被判入狱六个月。他的上诉被驳回后,今日须被送往监狱服刑。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黎恩,及高级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红维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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