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在索罟湾村代表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判囚一个月
2003年12月3日
一名二○○三年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在索罟湾村代表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一个月。
黎伟锋,五十八岁,较早时承认一项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裁判官陈仲衡宣判时称,本案的判刑起点为两个月,但考虑被告认罪及其背景报告,故将刑期减至一个月。
案情透露:黎及其妻曾在索罟湾居住,但自一九八○年已迁往另一居所。
二○○三年三月九日,黎向民政事务总署递交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为二○○三年索罟湾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的选民。
黎在申请表中讹称他的主要地址是在南丫岛索罟湾的居所,及该主要地址是他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黎又声称他在申请登记为索罟湾村选民之前的三年内一直是该处的居民,并符合登记成为选民的资格。
案情透露:黎于本年七月十九日在索罟湾村代表选举中投票。
黎于本年八月十二日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他承认在作出选民登记申请之前的三年内,他的主要住址并非位于索罟湾。
另一名索罟湾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黎有发,三十九岁,被廉署另案控以一项相类罪名,今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裁判官将其案件押后至本月十七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两宗案件今日均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邝施雯协助。
黎伟锋,五十八岁,较早时承认一项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裁判官陈仲衡宣判时称,本案的判刑起点为两个月,但考虑被告认罪及其背景报告,故将刑期减至一个月。
案情透露:黎及其妻曾在索罟湾居住,但自一九八○年已迁往另一居所。
二○○三年三月九日,黎向民政事务总署递交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为二○○三年索罟湾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的选民。
黎在申请表中讹称他的主要地址是在南丫岛索罟湾的居所,及该主要地址是他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黎又声称他在申请登记为索罟湾村选民之前的三年内一直是该处的居民,并符合登记成为选民的资格。
案情透露:黎于本年七月十九日在索罟湾村代表选举中投票。
黎于本年八月十二日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他承认在作出选民登记申请之前的三年内,他的主要住址并非位于索罟湾。
另一名索罟湾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黎有发,三十九岁,被廉署另案控以一项相类罪名,今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裁判官将其案件押后至本月十七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两宗案件今日均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邝施雯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