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防贪处长提醒公职人员保持警惕避免利益冲突
2003年12月3日
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处长陈志新今日 ( 星期三 ) 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出席一项亚太地区反贪会议时表示,随着市民对公职人员须大公无私处理职务的诉求日高,担任公职的人士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避免涉及任何利益冲突。
陈志新在「亚太地区反贪污工作计划」第四次地区会议,有关「利益冲突」的专题研讨会上,与多国代表分享香港在处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方面的经验。
他表示,市民期望公职人员不会因个人利益而令致其执行公务职责时有所妥协,并指出利益冲突往往涉及公众人士的「观感」,因此最重要的不是自己认为做法是否正确,而是公众人士是否认同有关做法恰当。
他建议公职人员在判断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时,可抚心自问是否可以随时公开讨论有关事件,这可称之为「阳光测试」方法。
为避免利益冲突,陈氏认为必须建立健全的公职人员申报利益制度,当中包括财务利益的申报,例如有关土地和物业的投资,以及拥有的公司股份等。
有关机制亦须包括公职人员一旦遇上利益冲突情况时的申报程序,并把申报资料妥为备存,既可保障有关的公职人员,亦可供公众人士监察。
在公务员制度内,陈氏则建议若干程序以处理员工涉及利益冲突问题,包括制订纪律守则,订明管理阶层对员工道德操守的要求,设立清晰指引介定何谓利益冲突,以及规管利益申报的程序。
另外,除提供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员工瞭解有关事宜和程序外,部门亦可委任一名人员专责监察员工操守纪律,并对违规行为采取有效的纪律处分。
陈志新表示,乖张和严重的利益冲突行为,即使未能证明涉及收受贿赂,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亦有可能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廉署至今曾就十六宗有关「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案件提出检控,其中九宗检控的被告被判罪成,另有三宗仍在审讯中。
他续称,除调查工作,廉署亦协助政府向公务员推广道德诚信,并检讨各政府部门内的措施和程序,以减少贪污机会。
陈志新表示:「防贪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是提倡制订具透明度和问责性的措施,并设立有效的机制以防范任何人在决策过程中为私利而作出妥协。」
陈氏又提及,近年各地的商业运作模式有一些新发展,公营和私营机构经常需要紧密的合作,以推行公共工程计划,亦令公、私营机构的接触面增加,互相影响。因此在制订公共政策和作出相关决定时,必须公正处理并且要符合公众利益,更加要让外界认同做法恰当。
出席是次一连三天 ( 十二月三日至五日 ) 地区会议的香港政府代表团,由行政署长黄灏玄率领,陈氏为代表团成员之一。
同为代表团成员的廉政专员黄鸿超,早前亦参与在十二月一日至二日举行的「亚太地区反贪污计划」督导小组会议之「圆桌讨论会」。
行政署长则在督导小组会议上,汇报香港的反贪工作,和配合落实「亚太地区反贪污计划」而制订的反贪工作和措施。
《亚太地区反贪污计划》由亚洲开发银行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携手推动,支援区内国家或地区制订及落实有关的反贪策略。香港于今年初确认该反贪计划,是首度加入有关的地区反贪计划。
此外,有关香港参与该反贪计划的网页 ( http://www.icac.org.hk/icac/adb_oecd/index_c.html ) ,今日已在廉政公署网站内推出,并附有提交与反贪计划秘书处的香港反贪工作进度报告,供公众人士浏览。
陈志新在「亚太地区反贪污工作计划」第四次地区会议,有关「利益冲突」的专题研讨会上,与多国代表分享香港在处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方面的经验。
他表示,市民期望公职人员不会因个人利益而令致其执行公务职责时有所妥协,并指出利益冲突往往涉及公众人士的「观感」,因此最重要的不是自己认为做法是否正确,而是公众人士是否认同有关做法恰当。
他建议公职人员在判断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时,可抚心自问是否可以随时公开讨论有关事件,这可称之为「阳光测试」方法。
为避免利益冲突,陈氏认为必须建立健全的公职人员申报利益制度,当中包括财务利益的申报,例如有关土地和物业的投资,以及拥有的公司股份等。
有关机制亦须包括公职人员一旦遇上利益冲突情况时的申报程序,并把申报资料妥为备存,既可保障有关的公职人员,亦可供公众人士监察。
在公务员制度内,陈氏则建议若干程序以处理员工涉及利益冲突问题,包括制订纪律守则,订明管理阶层对员工道德操守的要求,设立清晰指引介定何谓利益冲突,以及规管利益申报的程序。
另外,除提供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员工瞭解有关事宜和程序外,部门亦可委任一名人员专责监察员工操守纪律,并对违规行为采取有效的纪律处分。
陈志新表示,乖张和严重的利益冲突行为,即使未能证明涉及收受贿赂,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亦有可能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廉署至今曾就十六宗有关「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案件提出检控,其中九宗检控的被告被判罪成,另有三宗仍在审讯中。
他续称,除调查工作,廉署亦协助政府向公务员推广道德诚信,并检讨各政府部门内的措施和程序,以减少贪污机会。
陈志新表示:「防贪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是提倡制订具透明度和问责性的措施,并设立有效的机制以防范任何人在决策过程中为私利而作出妥协。」
陈氏又提及,近年各地的商业运作模式有一些新发展,公营和私营机构经常需要紧密的合作,以推行公共工程计划,亦令公、私营机构的接触面增加,互相影响。因此在制订公共政策和作出相关决定时,必须公正处理并且要符合公众利益,更加要让外界认同做法恰当。
出席是次一连三天 ( 十二月三日至五日 ) 地区会议的香港政府代表团,由行政署长黄灏玄率领,陈氏为代表团成员之一。
同为代表团成员的廉政专员黄鸿超,早前亦参与在十二月一日至二日举行的「亚太地区反贪污计划」督导小组会议之「圆桌讨论会」。
行政署长则在督导小组会议上,汇报香港的反贪工作,和配合落实「亚太地区反贪污计划」而制订的反贪工作和措施。
《亚太地区反贪污计划》由亚洲开发银行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携手推动,支援区内国家或地区制订及落实有关的反贪策略。香港于今年初确认该反贪计划,是首度加入有关的地区反贪计划。
此外,有关香港参与该反贪计划的网页 ( http://www.icac.org.hk/icac/adb_oecd/index_c.html ) ,今日已在廉政公署网站内推出,并附有提交与反贪计划秘书处的香港反贪工作进度报告,供公众人士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