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警司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判囚三年
2003年12月8日
一名高级警司接受妓女提供免费性服务,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年。
冼锦华,四十六岁,较早时被裁定三项违反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
同案另一被告为女商人林春叶,亦被判入狱三年。林,四十三岁,较早时被裁定六项罪名成立,即三项向政府人员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8(1)条,及三项控制他人而旨在使该人卖淫。
法官辛达诚宣判时称,以冼在警队所持的职级及职位来说,他所犯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十分严重。
法官续称:「一名警务人员,若触犯法例,不论是故意干犯贪污罪行,或如本案所涉及可构成贪污的罪行,无可避免会被判即时入狱。」
法官向林宣判时表示,在林所触犯的罪行中,有关《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最为严重。
法官指出,林在案中获得的利益,是与冼建立友好的关系,令冼对她有所亏欠,方便她日后向冼提出要求。
法官称:「以贪污罪行的性质来说,给予『好处』以笼络对方日后满足自己可能提出的要求,可以说比实际的贪污行为更加邪恶,而这种暗地里进行的勾当亦令侦查的工作更形困难。」
冼被控的三项罪名,指他在涉及其公职的情况下行为失当,蓄意及故意作出可构成罪行的作为,从林接受由多名女子提供的免费性服务,而他知道该等女子是由林控制,目的旨在使该等女子卖淫。
林春叶被裁定六项罪名成立。其中三项指林经香港警务处与香港特区政府进行事务往来时,向冼提供利益,即由多名女子提供免费性服务,而据冼所知,该等女子是由她控制,目的旨在使该等女子卖淫。
余下三项控罪指林控制多名女子,目的旨在使该等女子卖淫。
有关控罪于二○○一年三月至去年五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及政府律师李国威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叶兆明协助。
冼锦华,四十六岁,较早时被裁定三项违反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
同案另一被告为女商人林春叶,亦被判入狱三年。林,四十三岁,较早时被裁定六项罪名成立,即三项向政府人员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8(1)条,及三项控制他人而旨在使该人卖淫。
法官辛达诚宣判时称,以冼在警队所持的职级及职位来说,他所犯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十分严重。
法官续称:「一名警务人员,若触犯法例,不论是故意干犯贪污罪行,或如本案所涉及可构成贪污的罪行,无可避免会被判即时入狱。」
法官向林宣判时表示,在林所触犯的罪行中,有关《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最为严重。
法官指出,林在案中获得的利益,是与冼建立友好的关系,令冼对她有所亏欠,方便她日后向冼提出要求。
法官称:「以贪污罪行的性质来说,给予『好处』以笼络对方日后满足自己可能提出的要求,可以说比实际的贪污行为更加邪恶,而这种暗地里进行的勾当亦令侦查的工作更形困难。」
冼被控的三项罪名,指他在涉及其公职的情况下行为失当,蓄意及故意作出可构成罪行的作为,从林接受由多名女子提供的免费性服务,而他知道该等女子是由林控制,目的旨在使该等女子卖淫。
林春叶被裁定六项罪名成立。其中三项指林经香港警务处与香港特区政府进行事务往来时,向冼提供利益,即由多名女子提供免费性服务,而据冼所知,该等女子是由她控制,目的旨在使该等女子卖淫。
余下三项控罪指林控制多名女子,目的旨在使该等女子卖淫。
有关控罪于二○○一年三月至去年五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及政府律师李国威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叶兆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