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屋宇装备工程师贪污三百万元判囚七年
2004年1月5日
一名房屋署总屋宇装备工程师,于处理房屋委员会辖下多个屋苑的装备合约及监管工程时,收受承建商及供应商的贿款合共三百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一 )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被判入狱七年。
原讼法庭亦颁令陈裘大须向政府归还已收受的贿款,合共二百六十万元。
案情透露:余下四十万元是陈同意向其中一名承建商收受的贿款。
陈,五十八岁,较早时被陪审团裁定十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 条。
法官彭键基宣判时指出,被告的贪污行为证据确凿,而被告对收受贿款的解释不可信。
在十项贪污控罪中,其中八项指陈收受多名房委会认可承建商及供应商合共二百四十万元贿款,作为向他们提供协助的报酬。有关协助涉及与房委会及/或房署之间往来事务的办理及监管施工。
另一项控罪指陈以相同理由,同意向其中一名承办商收受四十万元贿款。
余下一项控罪指陈收受一名房委会供应商二十万元,作为就其儿子申请政府合约工程师职位一事提供协助的报酬。
上述罪行于一九九九年四月至二○○一年八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谭民辉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刘就荣协助。
原讼法庭亦颁令陈裘大须向政府归还已收受的贿款,合共二百六十万元。
案情透露:余下四十万元是陈同意向其中一名承建商收受的贿款。
陈,五十八岁,较早时被陪审团裁定十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 条。
法官彭键基宣判时指出,被告的贪污行为证据确凿,而被告对收受贿款的解释不可信。
在十项贪污控罪中,其中八项指陈收受多名房委会认可承建商及供应商合共二百四十万元贿款,作为向他们提供协助的报酬。有关协助涉及与房委会及/或房署之间往来事务的办理及监管施工。
另一项控罪指陈以相同理由,同意向其中一名承办商收受四十万元贿款。
余下一项控罪指陈收受一名房委会供应商二十万元,作为就其儿子申请政府合约工程师职位一事提供协助的报酬。
上述罪行于一九九九年四月至二○○一年八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谭民辉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刘就荣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