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通缉疑涉酒牌局前主席行为不当案女律师由纽西兰返港提堂
2004年2月9日
一名涉嫌与酒牌局前主席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案件有关的女律师,被廉政公署通缉,疑犯今晨 ( 星期一 ) 由纽西兰返港后被带往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余美莲,四十一岁,自愿由纽西兰返回香港接受起诉,并于今晨抵港。
余被控一项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罪名,涉嫌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89 条及普通法。
被告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简达仁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三月一日,以待转介区域法院。
余获准以现金三万元保释外出。她亦受命不准离开香港、不得骚扰控方证人、须在报住的地址居住,及如更改地址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廉署。
控罪指余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涉嫌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酒牌局前主席黄汉清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即在执行公职的情况下,故意及蓄意作出以下构成罪行的失当行为:
- 与酒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召开酒牌局会议前进行讨论,而有关申请人的酒牌申请将会在酒牌局会议中接受审查;
- 促使酒牌申请人相信,如果余获延聘为其在酒牌局会议中的法律代表,将会有利于他们的申请;
- 不当地向余提供酒牌局内部文件;
- 身为酒牌局主席,未能在提供该等文件的事宜上公正行事;
- 身为酒牌局主席,在酒牌局会议中,没有披露其须保持公正无私的责任与其维持和余的私人关系的权益之间所产生的冲突;及
- 未有退出酒牌局审批有关酒牌申请的决策过程,而余为有关酒牌申请人的法律代表。
廉署于二○○二年三月一项行动中拘捕余。她其后获保释,以待进一步调查。
余于二○○二年七月拒绝接受担保。她于去年二月前赴纽西兰后一直未有回港。
廉署提出申请,并获西区裁判法院于去年五月签发手令通缉余。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吴剑文代表出庭。
余美莲,四十一岁,自愿由纽西兰返回香港接受起诉,并于今晨抵港。
余被控一项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罪名,涉嫌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89 条及普通法。
被告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简达仁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三月一日,以待转介区域法院。
余获准以现金三万元保释外出。她亦受命不准离开香港、不得骚扰控方证人、须在报住的地址居住,及如更改地址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廉署。
控罪指余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涉嫌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酒牌局前主席黄汉清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即在执行公职的情况下,故意及蓄意作出以下构成罪行的失当行为:
- 与酒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召开酒牌局会议前进行讨论,而有关申请人的酒牌申请将会在酒牌局会议中接受审查;
- 促使酒牌申请人相信,如果余获延聘为其在酒牌局会议中的法律代表,将会有利于他们的申请;
- 不当地向余提供酒牌局内部文件;
- 身为酒牌局主席,未能在提供该等文件的事宜上公正行事;
- 身为酒牌局主席,在酒牌局会议中,没有披露其须保持公正无私的责任与其维持和余的私人关系的权益之间所产生的冲突;及
- 未有退出酒牌局审批有关酒牌申请的决策过程,而余为有关酒牌申请人的法律代表。
廉署于二○○二年三月一项行动中拘捕余。她其后获保释,以待进一步调查。
余于二○○二年七月拒绝接受担保。她于去年二月前赴纽西兰后一直未有回港。
廉署提出申请,并获西区裁判法院于去年五月签发手令通缉余。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吴剑文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