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七名选民涉嫌于社山村代表选举触犯投票罪行

2004年2月12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四 ) 落案起诉七名二○○三年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控告他们涉嫌在林村社山村代表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

被告为:陈四强,四十岁;伍凤兰,三十九岁;陈嘉琼,二十一岁;陈天云,四十三岁;李夏君,四十八岁;陈秀群,四十七岁;及陈启杰,二十八岁。

他们各被控以一项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b) 条,并将于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他们涉嫌于二○○三年社山村代表选举 ( 居民代表 ) 中作出舞弊行为,即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并于去年七月十九日在有关选举中投票。

被告涉嫌在村代表选举 ( 居民代表 ) 选民登记申请表的声明中提供虚假资料,报称:

- 他们的主要住址为林村社山村的居所;

- 上述主要住址是他们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及

- 他们在紧接申请之前的三年内一直是社山村的居民,并符合登记成为现有乡村选民的资格。

七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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