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署职员未经许可收受贷款及携带违禁品进出监狱判囚四个月

2004年2月20日

一名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未经许可收受二千元贷款,及替囚犯携带支票进出石壁监狱,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

利志明,三十三岁,亦受命须归还二千元予政府。

利较早时承认四项罪名,即一项订明人员接受利益、一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引进监狱,及两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

裁判官彭中屏宣判时斥责被告严重违反惩教署对他的信任。

裁判官称,本案的判刑起点为九个月,但由于被告认罪及在廉署的调查中提供协助,故将其刑期减至四个月。

本案另一被告为 Vu Van-lao ,三十六岁。他于今日亦被判入狱四个月。

Vu 较早时承认三项罪名,即一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引进监狱,及两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

案情透露:去年五月, Vu 于石壁监狱服刑期间,答应一名囚犯安排被告将一张二十二万元的支票带给他签署,并要求收取三万元至五万元作为酬劳。

惩教署接获有关消息,并怀疑有职员涉及贪污,遂将案件转介廉署。

廉署派出一名卧底人员假扮为该囚犯的女友。

去年六月四日,该名卧底人员接获利的来电,要求收取有关支票。

一星期后,利从廉署卧底人员收取支票,在未经授权下将支票携带进入监狱,并将支票透过 Vu 交给该囚犯。

该囚犯在支票上签名后,将支票经 Vu 交回予利。

利于翌日在未有授权下将支票携带离开监狱,并将它交给廉署卧底人员。

案情透露:利由于急需金钱,向廉署卧底人员要求一笔二千元的贷款。利其后与廉署卧底人员会面时收取该笔款项。

案情亦透露:去年六月十七日,该囚犯将一张手写字条交给 Vu ,要求其女友替他购买一条手鍊。

Vu 将有关手写字条交予利,而利在未经授权下将它携带离开监狱,并与廉署卧底人员接触。

利将有关字条交予卧底人员后,随即被廉署人员拘捕。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郑淑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子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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