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莱」前主席及另外四人串谋诈骗二亿二千三百万元信用状贷款今被判囚

2004年4月20日

五名人士,包括建莱集团(「建莱」)的前主席,串谋以虚假商业交易,向银行诈骗合共二千八百七十八万美元(约二亿二千三百万港元)的信用状贷款,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分别被判入狱四年半至六年半。

钱锦钊,又名秦锦钊,四十六岁,「建莱」前主席,被判入狱六年半;而周伟财,四十四岁,新华银行有限公司(「新华银行」) 前副总经理,则被判入狱五年半。

曾小兰,三十四岁,「建莱」前经理;侯沛宜,又名侯沛明,五十三岁,「新华银行」前助理总经理;及马健辉,四十五岁,「新华银行」前高级分行经理,各被判入狱四年半。

法官彭键基宣判时称,各被告在信用状诈骗中均扮演重要的角色,而有关勾当亦为银行带来风险。

五名被告较早时被陪审团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

廉署曾接获举报,指秦涉嫌以贪污手法向银行取得信用状贷款,经调查后揭发有关串谋诈骗罪行。

控罪指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期间,一同及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新华银行」、其股东及债权人,即不诚实地:

- 致使及准许建莱集团有限公司及建莱汽车有限公司向「新华银行」申请多张信用状,并声称有关贷款是用作向多间公司购买货物;

- 致使及准许伪造用作洽谈有关信用状的文件;及

- 致使及准许银行根据该等信用状,将款项支付予有关受益公司。

案情透露:「新华银行」根据有关信用状,发放合共二千八百七十八万美元(约二亿二千三百万港元)的贷款予涉案的受益公司,而有关公司其后将所得的款项转存往「建莱」的银行户口。

案情又透露:该等受益公司实由「建莱」控制,而案件涉及的二十五张信用状,声称是用作购买电解铜或铝锭,但其实并无涉及真实的商业交易。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黎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郭威文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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