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假案」伪称遭警察诬陷误导廉署判囚四个月

2004年4月28日

一名女子,向廉政公署作出虚假举报,指控多名警务人员收受利益,以诬陷她诈骗财物,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

古天娜,五十二岁,承认一项明知误导廉署人员罪名,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13B(b)条。

被告较早时在警方调查的诈骗案中已被法庭判刑。裁判官简达仁今日下令被告刑期其中的两个月,与其诈骗案的刑期同期执行。

案情透露: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被告因涉嫌触犯诈骗罪行而被多名警务人员拘捕。

被告于翌日获准保释后,致电廉署的举报中心,指称该等警务人员涉嫌收受利益以诬陷她。

被告于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证实其所作的「指控」属实。

廉署经调查后,揭发被告就其贪污投诉提供虚假资料。

本年一月五日,被告被廉署拘捕。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向廉署提供虚假资料。

廉署发言人称,故意作出虚假举报及滥用廉署的资源,乃属严重罪行。

发言人表示:「任何人士,如被发现故意向廉署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指控,将被检控。如被定罪,可被判罚款二万元及监禁一年。」

发言人续称:「不过,只要市民是忠实地举报,纵使贪污指控最终证实不成立,便无须犹疑,亦不须担心会受到检控。」

自二○○一年,共有九名人士,包括本案被告,因故意误导廉署而被检控。其中八人被判罪名成立或承认控罪,分别被判罚款及监禁八个月不等。余下一名被告则正待审讯。

控方今日由法庭检控主任黎德祺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岑丽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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