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教授诈骗八十六万元租屋津贴被判刑
2004年5月20日
一名香港中文大学(「中大」)教授,使用虚假文件,向「中大」诈骗「自行租屋津贴」共约八十六万元,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被判刑。
刘明珠,四十九岁,被判入狱六个月,缓刑两年。法庭亦命令刘须向「中大」归还约二十六万元,即被告若根据「自置居所资助计划」应得的津贴与「自行租屋津贴」的差额。
刘今日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代理人使用虚假文件意图欺骗主事人,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法官赖磐德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但考虑到被告对社会的贡献,故判处她缓刑。
案情透露:刘于案发期间,在「中大」任职高级讲师。
刘分别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及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使用载有虚假、有错误或欠妥的陈述的「自行租屋津贴」申请书,意图欺骗「中大」。
刘在有关虚假陈述中声称大埔康乐园的租用住所并非其本人及/或其配偶所拥有;她本人、其配偶及其配偶的任何家人亦对该租用物业没有财务权益。
刘利用有关虚假陈述,获得「中大」发放逾八十六万元的租屋津贴。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谭耀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岑宝珠协助。
刘明珠,四十九岁,被判入狱六个月,缓刑两年。法庭亦命令刘须向「中大」归还约二十六万元,即被告若根据「自置居所资助计划」应得的津贴与「自行租屋津贴」的差额。
刘今日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代理人使用虚假文件意图欺骗主事人,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法官赖磐德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但考虑到被告对社会的贡献,故判处她缓刑。
案情透露:刘于案发期间,在「中大」任职高级讲师。
刘分别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及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使用载有虚假、有错误或欠妥的陈述的「自行租屋津贴」申请书,意图欺骗「中大」。
刘在有关虚假陈述中声称大埔康乐园的租用住所并非其本人及/或其配偶所拥有;她本人、其配偶及其配偶的任何家人亦对该租用物业没有财务权益。
刘利用有关虚假陈述,获得「中大」发放逾八十六万元的租屋津贴。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谭耀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岑宝珠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