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督察承认未经许可收受贷款以协助诈骗收地赔偿被判刑

2004年6月2日

一名地政总署一级地政督察,未经许可下收受一笔十二万元贷款,在一宗新界收地项目中协助他人诈骗收地赔偿,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粉岭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并被判刑。

案情透露:假若有关收地赔偿的申请获得批准,地政总署将被诈骗支付共二百一十万元的赔偿金。

文新明,四十七岁,今日承认一项罪名,即政府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

同案另一被告黎洪基,六十七岁,鱼塘东主,承认一项罪名,即经地政总署与政府进行事务往来时向文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8(1) 条。

文及黎各被裁判官郭启安判处入狱四个月,缓刑一年。

黎的妻子简有彩,四十五岁,亦因与案件有关而被起诉。她今日承认一项罪名,即伪造由一间鱼栏、一间米店及一间鱼苗公司发出合共四十三张的单据。

裁判官将简的判刑押后至本年六月十七日,以待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简暂时被还押惩教署看管。

二○○一年十二月,地政总署北区地政处展开一项邻近深圳河的收地项目。根据有关项目,除注册地主可获得赔偿外,受收地影响的鱼塘经营者亦可获得恩恤赔偿。

案情透露:二○○二年二月,黎声称自己为受该收地项目影响的五间鱼塘的经营者,并向地政总署呈交恩恤赔偿申请。

北区地政处发现黎的申请有可疑,遂要求黎提供更多证明以支持其申请。   

黎其后呈交多份声称由一间鱼栏、一间米店及一间鱼苗公司发出的文件,以证明有关鱼塘涉及的租约及商业交易。

案情透露:去年六月,文就应如何与北区地政处的职员就其申请进行商讨提出建议,而两人的两次对话在廉署人员监听下进行。

去年六月二十四日,文前往黎经营的鱼档,并向他收取十二万元现金。

被告于去年六月二十七日被廉署拘捕。文及黎在警诫下接受问话时,承认有关贪污行为。

简在警诫下亦承认,黎呈交予北区地政处的文件乃由她伪造。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兴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区均龙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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