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人员被控涉嫌以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今提堂
2004年6月11日
一名廉政公署主任,涉嫌以欺诈手段获取病假,被廉署落案起诉,并于今(星期五)晨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陈素霞,四十二岁,廉署高级调查主任,被控一项欺诈罪名,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 16A(1) 条。
控罪指陈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去年十二月三日期间,涉嫌讹称她本人因患病而不能执行职务并获建议放病假,而诱使廉政专员批准她放病假,并根据她与廉署的雇用合约支付她所享有之月薪及所有津贴。
陈另被控以四项交替罪名,即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主事人,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
四项交替控罪指陈于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至去年九月十七日期间四个不同的时段,涉嫌使用载有虚假陈述的病假证明书意图欺骗其主事人。
该等病假证明书涉嫌载有虚假、错误或欠妥的陈述,即指陈因患上有关证明书所描述的病症而获给予合共七十二天病假。
廉署较早前进行内部调查时揭发有关案件,其后根据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对被告作出起诉。
被告今日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简达仁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七月二日,以待转介区域法院。
被告获准以现金三千元保释外出。法庭命令被告不准 离港及 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何伟万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袁锡基协助。
陈素霞,四十二岁,廉署高级调查主任,被控一项欺诈罪名,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 16A(1) 条。
控罪指陈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去年十二月三日期间,涉嫌讹称她本人因患病而不能执行职务并获建议放病假,而诱使廉政专员批准她放病假,并根据她与廉署的雇用合约支付她所享有之月薪及所有津贴。
陈另被控以四项交替罪名,即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主事人,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
四项交替控罪指陈于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至去年九月十七日期间四个不同的时段,涉嫌使用载有虚假陈述的病假证明书意图欺骗其主事人。
该等病假证明书涉嫌载有虚假、错误或欠妥的陈述,即指陈因患上有关证明书所描述的病症而获给予合共七十二天病假。
廉署较早前进行内部调查时揭发有关案件,其后根据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对被告作出起诉。
被告今日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简达仁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七月二日,以待转介区域法院。
被告获准以现金三千元保释外出。法庭命令被告不准 离港及 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何伟万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袁锡基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