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消防区长及另外十人涉嫌行为失当及诈骗今提堂
2004年6月15日
一名消防处消防区长及另外十名人士,在处理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的申请及消防装置证明时,分别涉嫌行为失当及 串谋 诈骗,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十一名被告今日 (星期二)在 九龙城裁判法院分六案提堂。
被告为郑振威,五十一岁,消防处消防区长;李宇根,四十六岁,梁继邦,三十六岁,邓永泉,四十五岁,洪小平,二十九岁,李剑文,五十七岁,蔡锐年,六十一岁,詹国平,五十三岁,七人同为消防装置承办商;周炳华,四十三岁,李钢,二十九岁,同为电机工程师;及戴远名,四十一岁,注册水喉匠。
十一名被告今日否认共十项罪名,即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八项串谋诈骗。
裁判官麦健涛将六宗案件押后至本年七月十三日进行预审。
在首宗案件,郑振威被控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涉嫌违反普通法。
郑在有关涉嫌控罪发生期间为消防处助理消防区长。
其一项控罪指郑涉嫌故意及蓄意作出构成罪行的失当行为,不诚实地协助李宇根获注册为第3级消防装置承办商。
控罪指郑涉嫌不诚实地把李宇根在注册笔试中所递交的答题簿,转换为另一本载有不同答案的答题簿,及容许李观看灭火设备,而李将会在有关注册而举行的操作测试/面试中被问及有关设备的问题。
另一项控罪指郑涉嫌故意及蓄意作出构成罪行的失当行为,即不诚实地向李宇根透露消防处机密资料,及容许李继续处理有关机密资料及将之传给其他未经批准的人士。
在另一宗案件,李宇根及周炳华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指他们涉嫌一起及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消防处,即不诚实地于《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所指的消防装置承办商(第 1 及第 2 级)注册申请中,向消防处表示周及两名其他人士是一间机电工程公司的全职雇员,及诱使消防处批准该公司的申请。
在同一案件,梁继邦、李宇根及戴远名同被控一项相类罪名,而邓永泉、李宇根、戴远名及李钢则同被控另一项相类罪名。
在第三宗案件,周炳华被控两项罪名,指他涉嫌与李宇根串谋诈骗机电工程署,即不诚实地安排周按《电力(注册)规例》注册为注册电业工程人员。
在第四宗案件,李剑文、李宇根及洪小平同被控一项罪名,即就另一间机电工程公司的消防装置工程串谋诈骗消防处。
另外,李宇根及邓永泉同被控一项罪名,指他们涉嫌就一间工业中心消防装置的招标,一同及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该工业中心的业主立案法团、其雇员及代理人。
在余下一宗案件,蔡锐年及詹国平同被控一项罪名,指他们涉嫌就一项定期检查电力装置工程的招标,一同及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一间金属厂。
上述六宗案件的涉嫌控罪于一九九六年七月至去年四月期间发生。
郑振威及李宇根各获准以现金三万元保释外出,而其他被告则获准以现金一千元至三千元保释外出。法庭下令各被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覃民辉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伟雄协助。
被告为郑振威,五十一岁,消防处消防区长;李宇根,四十六岁,梁继邦,三十六岁,邓永泉,四十五岁,洪小平,二十九岁,李剑文,五十七岁,蔡锐年,六十一岁,詹国平,五十三岁,七人同为消防装置承办商;周炳华,四十三岁,李钢,二十九岁,同为电机工程师;及戴远名,四十一岁,注册水喉匠。
十一名被告今日否认共十项罪名,即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八项串谋诈骗。
裁判官麦健涛将六宗案件押后至本年七月十三日进行预审。
在首宗案件,郑振威被控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涉嫌违反普通法。
郑在有关涉嫌控罪发生期间为消防处助理消防区长。
其一项控罪指郑涉嫌故意及蓄意作出构成罪行的失当行为,不诚实地协助李宇根获注册为第3级消防装置承办商。
控罪指郑涉嫌不诚实地把李宇根在注册笔试中所递交的答题簿,转换为另一本载有不同答案的答题簿,及容许李观看灭火设备,而李将会在有关注册而举行的操作测试/面试中被问及有关设备的问题。
另一项控罪指郑涉嫌故意及蓄意作出构成罪行的失当行为,即不诚实地向李宇根透露消防处机密资料,及容许李继续处理有关机密资料及将之传给其他未经批准的人士。
在另一宗案件,李宇根及周炳华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指他们涉嫌一起及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消防处,即不诚实地于《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所指的消防装置承办商(第 1 及第 2 级)注册申请中,向消防处表示周及两名其他人士是一间机电工程公司的全职雇员,及诱使消防处批准该公司的申请。
在同一案件,梁继邦、李宇根及戴远名同被控一项相类罪名,而邓永泉、李宇根、戴远名及李钢则同被控另一项相类罪名。
在第三宗案件,周炳华被控两项罪名,指他涉嫌与李宇根串谋诈骗机电工程署,即不诚实地安排周按《电力(注册)规例》注册为注册电业工程人员。
在第四宗案件,李剑文、李宇根及洪小平同被控一项罪名,即就另一间机电工程公司的消防装置工程串谋诈骗消防处。
另外,李宇根及邓永泉同被控一项罪名,指他们涉嫌就一间工业中心消防装置的招标,一同及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该工业中心的业主立案法团、其雇员及代理人。
在余下一宗案件,蔡锐年及詹国平同被控一项罪名,指他们涉嫌就一项定期检查电力装置工程的招标,一同及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一间金属厂。
上述六宗案件的涉嫌控罪于一九九六年七月至去年四月期间发生。
郑振威及李宇根各获准以现金三万元保释外出,而其他被告则获准以现金一千元至三千元保释外出。法庭下令各被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覃民辉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伟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