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银行经理收受找换店贿款判囚一年

2004年7月2日

一名前银行高级经理,收受一间找换店提供的一万元美金贿款,作为该名经理在有关银行与该间找换店的业务往来时,对找换店予以优待的报酬,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被判入狱一年。

林耀忠,四十九岁,宝生银行(「宝生」)前高级经理,亦被暂委法官龙礼判处须偿还一万港元予前雇主。

林于周三被陪审团裁定一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控罪指林于二○○一年收受杰协有限公司(「杰协」)股东兼董事陈仲明一万元美金贿款,作为林在「宝生」与「杰协」的业务往来时,对「杰协」予以优待的报酬。

案情透露:林容许陈及其他「杰协」员工将多笔从地下及不寻常渠道取得的大量款项,存入「杰协」在有关银行的多个户口及该银行的「临时存欠会计科目」户口内。

该「临时存欠会计科目」户口只供银行内部使用,并非供私人户口的持有人使用。

案情又透露:虽然有关银行曾发出指引及通知,要求所有职员汇报可疑的存款交易,但林未有遵照有关指引及通告作出汇报。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Peter Callagha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德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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