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声明

2004年7月25日

廉政公署发言人今日(星期日)强调,廉政公署一向十分尊重新闻自由。

廉署是在接获律政司司长转介有关案件后进行昨日的调查行动。有关事宜首先由上诉庭要求律政司司长跟进,以调查是否有人涉嫌触犯《证人保护条例》第十七(1)条及其他刑事罪行,因此廉署有责任就事件进行调查,并向刑事检控专员提交调查结果。

是次调查涉及的指控关乎非常严重的罪行,其中有人涉嫌企图破坏司法公正。怀疑涉及的罪行包括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宣誓下作假证供,以及触犯《证人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和检控中,有效保护证人对执法机构调查严重罪案及贪污罪行十分重要。《证人保护条例》正为此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必须执行有关法例。

廉署在进行有关调查行动时,已审慎考虑必须在保障新闻自由及维护司法公正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鉴于案件涉及敏感的新闻材料及新闻自由,廉署在进行搜查时乃行使高等法院批出的搜查令,而根据有关搜查令,所有检获的资料须在三天内保持密封,期间廉署不得检视有关资料,以备拥有该批资料的人士,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取回。

另外,廉署澄清在行动中并没有拘捕任何记者,廉署只邀请他们协助调查。有关调查仍在进行中,廉署将于短期内向律政司就案件搜集到的证据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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