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署理廉政专员李铭泽今日 ( 星期一 ) 就廉署的调查工作,会见新闻界谈话的内容:

2004年7月26日

首先,我想再次强调,廉政公署一向十分尊重新闻自由,而且在工作上亦依法办事。

第二,廉署在进行有关搜查行动时,已充分考虑到须在保障新闻自由及维护司法公正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第三,廉署本身并非可以进行任何的搜查。廉署必须获得高等法院批出搜查令。根据香港法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八十五条,法庭须要考虑不同的条件才能批出搜查令。今次的申请中,我们亦充分向法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我们要搜查的材料方面,必须同有关的罪行有重大的价值。

另外,材料不能从其他地方得到,亦包括今次的搜查行动要符合公众利益。

法庭要在满意这些条件下才会批出搜查令。根据该条例第八十七条,所有搜获的资料,廉署会放进一信封并封密,期间廉署不得利用任何这些资料进行调查。资料拥有人可在三日内向法庭申请,要求取回这些资料,这些将由法庭考虑。

另外,我想公众明白到,今次廉署所调查的案件,涉及的罪行包括妨碍司法公正,以及抵触《证人保护条例》。廉署今次的调查是要保障香港的法治精神。

最后,我想澄清一点,这案件的调查源于律政司方面的转介,但是我们并非受任何一名人士指示而进行调查。廉署本身是独立运作,正如我们收到市民一般的投诉,有关贪污或与贪污有关的案件,我们也要依法跟进。至于检控方面,则是由律政司负责执行,廉署在调查任何一宗案件之后,如果发觉是有证据,可能会提出检控,我们都须提交一个调查报告供律政司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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