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男子涉嫌以五万元行贿惩教署职员

2004年8月5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男子,控告他涉嫌向一名惩教署职员提供五万元贿款,为他携带香烟及金钱进入励新惩教所。

李健威,二十岁,被控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他将于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时三十分被带往荃湾裁判法院提堂。

李与区笑梅另被控一项串谋煽惑罪名。区,五十一岁,家庭主妇,亦将于明日提堂。

廉署较早前接获由惩教署转介的投诉,经调查后揭发有关涉嫌贪污及煽惑罪行。

控罪指李涉嫌于今年五月二十七日,向一名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提供五万元,作为替李将金钱和香烟带进、引进或传递进入励新惩教所的报酬。

李和区另被控一项罪名,指他们涉嫌于今年五月二十七日,串谋非法煽惑该名惩教署职员,将一笔未经惩教署署长授权的金钱带进、引进或传递入励新惩教所。

廉署调查发现,李涉嫌安排区将二十万元现金交予该名惩教署职员。其中五万元作为有关涉嫌贿款,余下十五万元由该名惩教署职员为李带入励新惩教所。

该名惩教署职员拒绝收受有关涉嫌贿款,而有关案件其后转介廉署调查。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