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前助理教授要求助理分租单位以推荐其获聘今被判刑
2004年8月31日
一名香港城市大学(「城大」)前助理教授,要求一名内地人士分租其居所,以推荐该名内地人士获「城大」聘用为研究助理,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一项受贿罪名成立,并被判刑。
刘跃武,六十岁,今日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
裁判官陈玲玲判处被告入狱六个月,缓刑三年。
裁判官称,判刑已考虑被告并无刑事纪录,其对科学研究的贡献,以及案件涉及的贿款金额较小。
案情透露:案发时,刘获「城大」电子工程学系聘用为助理教授,负责领导一个研究小组及聘用研究助理。
自二○○一年五月,刘根据「城大」的「居所资助计划」领取津贴,并租住一个位于九龙塘又一村的单位。
根据有关计划,刘不准分租其单位,以赚取金钱的报酬。
案情透露:去年初,刘向「城大」推荐从北京聘请何芒为研究助理,合约为期一年,由去年九月生效。
去年四月,刘透过电话告诉何,他将获聘为研究助理,月薪为一万四千三百元,但何须以每月二千五百元分租被告居所其中一个房间。
去年十月二日,刘在其又一村居所与何会面。会面期间,刘同意向何每月收取二千五百元租金。
「城大」禁止其职员在执行公职期间收受任何利益。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吴维敏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岑宝珠协助。
刘跃武,六十岁,今日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
裁判官陈玲玲判处被告入狱六个月,缓刑三年。
裁判官称,判刑已考虑被告并无刑事纪录,其对科学研究的贡献,以及案件涉及的贿款金额较小。
案情透露:案发时,刘获「城大」电子工程学系聘用为助理教授,负责领导一个研究小组及聘用研究助理。
自二○○一年五月,刘根据「城大」的「居所资助计划」领取津贴,并租住一个位于九龙塘又一村的单位。
根据有关计划,刘不准分租其单位,以赚取金钱的报酬。
案情透露:去年初,刘向「城大」推荐从北京聘请何芒为研究助理,合约为期一年,由去年九月生效。
去年四月,刘透过电话告诉何,他将获聘为研究助理,月薪为一万四千三百元,但何须以每月二千五百元分租被告居所其中一个房间。
去年十月二日,刘在其又一村居所与何会面。会面期间,刘同意向何每月收取二千五百元租金。
「城大」禁止其职员在执行公职期间收受任何利益。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吴维敏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岑宝珠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