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银行高级职员收受利益罪成判囚
2004年9月20日
一名前中南银行高级职员,收受一名公司董事提供的三十八万元借贷,就该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安排时予以优待,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七个月,另因作出虚假陈述被判囚一个月。法庭命令两项控罪的刑期分期执行,合共判囚八个月。
被告吴细荣,四十七岁,前中南银行副总经理。法庭今日亦下令被告须归还三十八万元贷款予该名公司董事。
区域法院法官 杜溎峰今日在判刑时,斥责被告滥用其职位,并指必须判处被告入狱,以收阻吓之效。
吴今日被裁定一项作为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他较早时承认一项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14(5)条。
案情透露, 吴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收受一名公司董事一笔三十八万元的借贷。该名公司董事为中南银行的客户。
吴其后促使银行批准减低向有关公司收取的借贷息率,该公司因而每年少付银行十三万五千元利息。
另外,在廉署调查期间,被告在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就回应廉署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 条有关其债项发出的通知书时,故意作出虚假陈述。
吴在回应有关通知书时,申报除一笔涉及中国银行的按揭借贷外,未有其他负债。
控方今日由 大律师陈鉴全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苏彦平协助。
被告吴细荣,四十七岁,前中南银行副总经理。法庭今日亦下令被告须归还三十八万元贷款予该名公司董事。
区域法院法官 杜溎峰今日在判刑时,斥责被告滥用其职位,并指必须判处被告入狱,以收阻吓之效。
吴今日被裁定一项作为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他较早时承认一项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14(5)条。
案情透露, 吴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收受一名公司董事一笔三十八万元的借贷。该名公司董事为中南银行的客户。
吴其后促使银行批准减低向有关公司收取的借贷息率,该公司因而每年少付银行十三万五千元利息。
另外,在廉署调查期间,被告在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就回应廉署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 条有关其债项发出的通知书时,故意作出虚假陈述。
吴在回应有关通知书时,申报除一笔涉及中国银行的按揭借贷外,未有其他负债。
控方今日由 大律师陈鉴全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苏彦平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