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声明
2004年10月11日
有关廉政公署较早时就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撤销搜查令的裁决提出上诉一事,上诉法庭首席法官马道立今早颁布判词。
判词认为廉署「申请搜查令完全合法」,并相信廉署「乃完全遵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办事」。而法庭当日亦完全有理据去签发有关的搜查令。廉署表示尊重上诉法庭的判词。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夏正民较早时在听取《星岛日报》及其记者的上诉后,撤销廉署向高等法院申请的搜查令。廉署其后就夏正民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
审理今次廉署上诉的法官,除首席法官马道立外,尚包括上诉法庭副庭长司徒冕及法官司徒敬。两人均同意首席法官马道立的判决。
上诉法庭除了确认廉署申请搜查令的合法性外,亦指出由于有关案件乃「一宗严重案件」,法庭完全有理据去签发搜查令。
上诉庭指出,有关案件涉及「一个极之令人忧虑的情况,关乎一名参与证人保护计划人士的个人福祉或性命可能因此而受到威胁,并且损害该计划的有效运作。」
另外,上诉庭指出,《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XII 部就维护基本新闻自由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判词指出,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廉署在搜查及检取新闻材料上,能随意行使有关的权力。「搜查令必须首先从一名法官获取,而该名法官只会在申请人符合某些既定及严格的要求,及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颁发有关搜查令。」
同时,上诉庭亦相信,这宗案件涉及新闻自由,与及其他人士的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廉政公署发言人表示:「廉署完全理解事件的敏感性,在考虑申请涉及新闻材料的搜查令时,一向是极之审慎去处理。」
判词指出,上诉庭根据有关的法律条文及《高等法院规则》,认为无权处理有关上诉。
不过,上诉庭亦同时指出,倘若法庭有权审理有关案件,则会判处廉署上诉得直及毋须支付堂费。
廉政公署发言人表示,无论如何,上诉庭已就执法机构在搜查及检取新闻资料时运用权力的问题,清楚陈述了其观点与意见。
发言人补充:「廉署将会与律政司再详细研究判词,并在将来的执法工作中考虑上诉庭的意见。」
发言人强调 : 「法治与资讯流通都是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廉署尊重和认同新闻自由对香港整体利益的重要性。」
他续称 : 「香港今日能有一个廉洁的社会,除了廉署的努力及市民的支持,新闻界一直发挥其监察作用,揭露社会不公义的事情。」
发言人又指出,廉署会就今次事件总结经验,并加强与新闻界的沟通,增强相互的信任和了解。
判词认为廉署「申请搜查令完全合法」,并相信廉署「乃完全遵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办事」。而法庭当日亦完全有理据去签发有关的搜查令。廉署表示尊重上诉法庭的判词。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夏正民较早时在听取《星岛日报》及其记者的上诉后,撤销廉署向高等法院申请的搜查令。廉署其后就夏正民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
审理今次廉署上诉的法官,除首席法官马道立外,尚包括上诉法庭副庭长司徒冕及法官司徒敬。两人均同意首席法官马道立的判决。
上诉法庭除了确认廉署申请搜查令的合法性外,亦指出由于有关案件乃「一宗严重案件」,法庭完全有理据去签发搜查令。
上诉庭指出,有关案件涉及「一个极之令人忧虑的情况,关乎一名参与证人保护计划人士的个人福祉或性命可能因此而受到威胁,并且损害该计划的有效运作。」
另外,上诉庭指出,《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XII 部就维护基本新闻自由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判词指出,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廉署在搜查及检取新闻材料上,能随意行使有关的权力。「搜查令必须首先从一名法官获取,而该名法官只会在申请人符合某些既定及严格的要求,及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颁发有关搜查令。」
同时,上诉庭亦相信,这宗案件涉及新闻自由,与及其他人士的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廉政公署发言人表示:「廉署完全理解事件的敏感性,在考虑申请涉及新闻材料的搜查令时,一向是极之审慎去处理。」
判词指出,上诉庭根据有关的法律条文及《高等法院规则》,认为无权处理有关上诉。
不过,上诉庭亦同时指出,倘若法庭有权审理有关案件,则会判处廉署上诉得直及毋须支付堂费。
廉政公署发言人表示,无论如何,上诉庭已就执法机构在搜查及检取新闻资料时运用权力的问题,清楚陈述了其观点与意见。
发言人补充:「廉署将会与律政司再详细研究判词,并在将来的执法工作中考虑上诉庭的意见。」
发言人强调 : 「法治与资讯流通都是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廉署尊重和认同新闻自由对香港整体利益的重要性。」
他续称 : 「香港今日能有一个廉洁的社会,除了廉署的努力及市民的支持,新闻界一直发挥其监察作用,揭露社会不公义的事情。」
发言人又指出,廉署会就今次事件总结经验,并加强与新闻界的沟通,增强相互的信任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