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级银行经理贪污及诈骗银行以批出信贷判囚七年九个月

2004年10月29日

一名银行前高级授信经理在职时收受利益,并诈骗银行以批出逾四亿九千万港元信用状贷款予客户,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被陪审团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七年九个月。

林子良,五十二岁,案发时受雇于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今日被陪审团裁定九项罪名成立,即五项代理人收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及第 9(1)(b) 条,及四项串谋诈骗。

暂委法官韦毅志宣判时,斥责被告滥用其职位。

案情透露:被告于一九九四年五月至一九九六年二月受雇于「恒生银行」期间,分别向何小海收受一只劳力士手表和多笔贿款,有关贿款合共十万港元及一万加元, 及 向何小海的父亲何纪椿收受一对劳力士手表。

案发时,何小海及何纪椿是欧江国际有限公司(「欧江」)及达豪企业有限公司(「达豪」)的股东兼董事。

有关利益是作为被告就「恒生银行」批核及维持「欧江」及「达豪」的信贷安排上予以优待的报酬。

案情又透露:一九九五年六月至一九九八年一月期间,被告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恒生银行」,致使「欧江」或「达豪」申请及使用该银行共一百三十六张信用状贷款。

他们向银行提交虚假文件,讹称「欧江」、「达豪」、星骏国际有限公司(「星骏」)及淨宝实业有限公司(「淨宝」)之间有真实商业交易,以证明有关信用状申请。

「恒生银行」根据有关虚假信用状申请,发放合共逾四亿九千万港元信用状贷款予「星骏」及「淨宝」,而该两间公司实为何氏父子所控制。

林于廉署展开调查前,于一九九八年八月离开香港。

香港的裁判法院随即发出手令,通缉林归案。律政司司法互助组其后代表廉署向加拿大有关机构发出函件,要求将林拘捕。

林于去年六月被皇家骑警拘捕后,决定免却引渡程序,同意回港接受检控。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Charlotte Draycott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伟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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