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区长协助承办商在注册笔试中「作弊」判囚十八个月

2004年12月3日

一名消防处消防区长,协助一名消防装置承办商在承办商注册的笔试中「作弊」,较早前被廉政公署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起诉,今日(星期五)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十八个月。

郑振威,五十二岁,今日被裁定两项违反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

裁判官麦理庭宣判时称,被告的行为对公众安全可能构成影响。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期间为消防处助理消防区长,并于一九九六年认识消防装置承办商李宇根。

一九九七年七月,被告获消防处委任为第三级消防装置承办商笔试的评卷员,而当时李亦参加了有关考试。

被告发现李在笔试中考获的分数未如理想,遂把李所递交的答题簿抽起,以另一本答题簿代替。

被告亦容许李预先察看灭火设备,而李将会在面试中被问及该等设备的问题。

结果,李在笔试及面试中获取「及格」,并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注册为第三级消防装置承办商。

案情又透露:被告自一九九六年七月获委任为面试委员会的成员。

被告从消防处的机密档案中翻印了一份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笔试的题目及标准答案,并向李透露有关资料。

被告知悉,李会将有关题目及标准答案传给其他未获授权的人士,而该等人士正申请注册为第三级消防装置承办商。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Richard Donald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伟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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