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七人涉嫌分别诈骗「联交所」以获批上市及信用状贷款
2004年12月8日
廉政公署较早时调查涉及两间上市公司的怀疑贪污案件时拘捕多名人士,其中七人涉嫌触犯诈骗罪行而被廉署分案起诉。
在首宗案件,被告为何咏昌,四十二岁,富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富昌)主席;陈永炬,三十五岁,「富昌」前财务总监;李荣基,三十八岁,执业会计师;及郭淑华,三十二岁,「富昌」前董事。
四名被告涉嫌透过欺诈手法,协助「富昌」上市,以及诈骗逾八千九百万元的信用状贷款。他们被控共四项串谋诈骗罪名。
首项控罪指四名被告涉嫌串谋其他人士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被告涉嫌捏改销售发票及会计纪录,以夸大「富昌」及其附属公司在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及二○○○年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额和盈利数字,以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定。
控罪又指被告涉嫌在「富昌」的招股章程中,就「富昌」及其附属公司在上述三个财政年度内的财政状况,作出失实陈述,并提交载有夸大营业额及盈利数字的文件,从而诱使「联交所」批准「富昌」的上市申请。
第二项控罪指四名被告涉嫌串谋其他人士诈骗「富昌」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联交所」,即不诚实地在该公司二○○一年财政年度的年报内,就公司的营业额及盈利数字作出虚假陈述。
何另被控一项罪名,指他涉嫌串谋其他人士诈骗多间银行,即不诚实地致使裕丰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裕丰」)的一间附属机构,向有关银行申请信用状及信讬收据,受益公司为「富昌」的一间附属机构及一间联营公司。
控罪指他们涉嫌向有关银行提交虚假文件,声称申请人曾与受益公司进行真实的商业交易,并致使该等银行根据有关信用状分别向多间受益公司发放逾八千八百万元款项。
余下一项控罪指何及陈涉嫌与其他人士,利用类似欺诈手法申请一张信用状,串谋诈骗逾一百万元款项。
有关涉嫌控罪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间发生。
在另一宗案件,被告为李荣根,四十九岁,裕丰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裕丰」)前主席;李荣灿,五十二岁,「裕丰」前副主席;及朱美仪,三十六岁,「裕丰」前文员。
三名被告被控共三项串谋诈骗罪名,涉及信用状贷款共逾一亿七千四百万元。
其中一项控罪指他们涉嫌与其他人士以信用状及信讬收据,串谋诈骗多间银行合共逾八千八百万元款项。
李荣根及李荣灿同被控另外两项相类罪名,涉款逾八千六百万元。
有关涉嫌控罪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二○○二年一月期间发生。
两宗案件的七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外出,将于明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在首宗案件,被告为何咏昌,四十二岁,富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富昌)主席;陈永炬,三十五岁,「富昌」前财务总监;李荣基,三十八岁,执业会计师;及郭淑华,三十二岁,「富昌」前董事。
四名被告涉嫌透过欺诈手法,协助「富昌」上市,以及诈骗逾八千九百万元的信用状贷款。他们被控共四项串谋诈骗罪名。
首项控罪指四名被告涉嫌串谋其他人士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被告涉嫌捏改销售发票及会计纪录,以夸大「富昌」及其附属公司在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及二○○○年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额和盈利数字,以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定。
控罪又指被告涉嫌在「富昌」的招股章程中,就「富昌」及其附属公司在上述三个财政年度内的财政状况,作出失实陈述,并提交载有夸大营业额及盈利数字的文件,从而诱使「联交所」批准「富昌」的上市申请。
第二项控罪指四名被告涉嫌串谋其他人士诈骗「富昌」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联交所」,即不诚实地在该公司二○○一年财政年度的年报内,就公司的营业额及盈利数字作出虚假陈述。
何另被控一项罪名,指他涉嫌串谋其他人士诈骗多间银行,即不诚实地致使裕丰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裕丰」)的一间附属机构,向有关银行申请信用状及信讬收据,受益公司为「富昌」的一间附属机构及一间联营公司。
控罪指他们涉嫌向有关银行提交虚假文件,声称申请人曾与受益公司进行真实的商业交易,并致使该等银行根据有关信用状分别向多间受益公司发放逾八千八百万元款项。
余下一项控罪指何及陈涉嫌与其他人士,利用类似欺诈手法申请一张信用状,串谋诈骗逾一百万元款项。
有关涉嫌控罪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间发生。
在另一宗案件,被告为李荣根,四十九岁,裕丰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裕丰」)前主席;李荣灿,五十二岁,「裕丰」前副主席;及朱美仪,三十六岁,「裕丰」前文员。
三名被告被控共三项串谋诈骗罪名,涉及信用状贷款共逾一亿七千四百万元。
其中一项控罪指他们涉嫌与其他人士以信用状及信讬收据,串谋诈骗多间银行合共逾八千八百万元款项。
李荣根及李荣灿同被控另外两项相类罪名,涉款逾八千六百万元。
有关涉嫌控罪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二○○二年一月期间发生。
两宗案件的七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外出,将于明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