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助理受贿为囚犯带毒品入监狱判囚四年

2005年1月4日

一名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收受一名囚犯的贿赂,携带约二千粒软性毒品及其他未经授权的物品进入赤柱监狱,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四年。

麦永华,二十八岁,较早时承认三项罪名,即一项串谋促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一项串谋贩运危险药物及一项贩运危险药物。

暂委法官 陈庆伟 宣判时称,被告 所犯的贪污及贩毒罪行严重,故须判处他阻吓性的刑罚。

廉署较早时接获惩教署转介的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本案。惩教署于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案情透露:二○○三年八月至去年一月期间,麦与当时在赤柱监狱服刑的陈宜立串谋收受陈提供共约六万元的款项。

麦收受有关贿款后,分别于二○○三年十一月及去年一月,将约一千粒及九百九十六粒「罗氏蓝精灵」带入赤柱监狱给陈。

麦亦向陈提供其他未经授权的物品,包括香 烟及 载有赛马和赌波消息的剪报。

陈宜立,三十四岁,亦于同案被廉署检控。由于陈未有出庭,法官已发出手令缉捕他。

任何人士如获悉陈宜立的下落,或知道任何资料可以协助缉拿他,请尽快与廉署联络。廉署二十四小时热线:二五二六 六三六六。所有资料绝对保密。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 李家润代表出庭 ,并由廉署人员 黄子茂 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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