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前财务总监收受九百六十万元贿款罪成候判

2005年2月2日

一名美国驻港电子产品制造公司前财务总监,在职期间收受贿款合共九百六十万元,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区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陈尚仪,四十五岁,霍尼韦尔(香港)有限公司(「霍尼韦尔」)前财务总监,被裁定三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法官施允义将案件押后至本月二十三日宣判,并将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陈于一九九四年中受雇于「霍尼韦尔」期间,就该公司九龙湾的办公室进行装修工程,接触两名设计工程公司合夥人。

陈向该两名合夥人索取回佣,声称可以协助他们加快获支付工程项目的付款,并答应批出另一项「霍尼韦尔」在内地的办公室的装修工程予有关设计公司。

案情透露: 陈于一九九四年八月至十月期间,从该两名合夥人收受合共九百六十万元,以批出两项「霍尼韦尔」装修工程。

案情又透露:「霍尼韦尔」严禁其雇员在处理公司业务时收受利益。

陈于廉署展开调查之前,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离开香港,其后被发现居于新墨西哥州。

香港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出手令通缉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律政司正式向美国提出要求,将陈送回香港。

去年六月十四日,新墨西哥州区域法院的法官作出裁决,下令将陈送回香港。陈于去年八月由美国被引渡返港。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是香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邓绮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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