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前财务总监收受九百六十万元判囚三年五个月
2005年2月24日
一名美国驻港电子产品制造公司前财务总监,在职期间收受贿款合共九百六十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年五个月。
陈尚仪,四十五岁,霍尼韦尔(香港)有限公司(「霍尼韦尔」)前财务总监,亦被法官施允义判罚款三万元,另须向「霍尼韦尔」归还三千元。
陈较早时被裁定三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案情透露:陈于一九九四年中受雇于「霍尼韦尔」期间,就该公司九龙湾的办公室进行装修工程,接触两名设计工程公司合夥人。
陈向该两名合夥人索取回佣,声称可以协助他们加快获支付工程项目的付款,并答应批出另一项「霍尼韦尔」在内地的办公室的装修工程予有关设计公司。
案情透露: 陈于一九九四年八月至十月期间,从该两名合夥人收受合共九百六十万元,以批出两项「霍尼韦尔」装修工程。
案情又透露:「霍尼韦尔」严禁其雇员在处理公司业务时收受利益。
陈于廉署展开调查之前,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离开香港,其后被发现居于美国新墨西哥州。
香港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出手令通缉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律政司正式向美国提出要求,将陈送回香港。
去年六月十四日,新墨西哥州区域法院的法官作出裁决,下令将陈送回香港。陈于去年八月由美国被引渡返港。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是香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邓绮玉协助。
陈尚仪,四十五岁,霍尼韦尔(香港)有限公司(「霍尼韦尔」)前财务总监,亦被法官施允义判罚款三万元,另须向「霍尼韦尔」归还三千元。
陈较早时被裁定三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案情透露:陈于一九九四年中受雇于「霍尼韦尔」期间,就该公司九龙湾的办公室进行装修工程,接触两名设计工程公司合夥人。
陈向该两名合夥人索取回佣,声称可以协助他们加快获支付工程项目的付款,并答应批出另一项「霍尼韦尔」在内地的办公室的装修工程予有关设计公司。
案情透露: 陈于一九九四年八月至十月期间,从该两名合夥人收受合共九百六十万元,以批出两项「霍尼韦尔」装修工程。
案情又透露:「霍尼韦尔」严禁其雇员在处理公司业务时收受利益。
陈于廉署展开调查之前,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离开香港,其后被发现居于美国新墨西哥州。
香港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出手令通缉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律政司正式向美国提出要求,将陈送回香港。
去年六月十四日,新墨西哥州区域法院的法官作出裁决,下令将陈送回香港。陈于去年八月由美国被引渡返港。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是香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邓绮玉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