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城巴」前清洁督察及前承办商涉嫌贪污涉款二十二万元今提堂
2005年3月11日
一名城巴有限公司(「城巴」)前清洁督察,涉嫌就承办商提供的清洁工作收受共逾二十二万元贿款,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星期五)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黄志光,四十六岁,「城巴」前清洁督察,及另一被告骆孝存,四十七岁,「城巴」前清洁承办商,同被控一项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赌条例》第 4(2) 条。黄另被控一项相类罪名。
被告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简达仁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四月一日,被告届时须在区域法院答辩。
其中一项控罪指黄及骆于二○○一年十月至二○○三年十二月期间,涉嫌串谋使黄接受合共十八万八千八百零五元,作为黄协助骆身为清洁承办商须履行有关职务的报酬。
黄另被控一项罪名,指他涉嫌于去年一月至八月期间,串谋另一名清洁承办商以相同理由收受合共三万五千元。
被告各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外出。法庭命令被告须在报住的地址居住,并不得骚扰控方证人。法庭亦命令黄不得离开香港,而骆则获准由今日至三月二十五日期间离开香港。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香志文代表出庭。
黄志光,四十六岁,「城巴」前清洁督察,及另一被告骆孝存,四十七岁,「城巴」前清洁承办商,同被控一项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赌条例》第 4(2) 条。黄另被控一项相类罪名。
被告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简达仁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四月一日,被告届时须在区域法院答辩。
其中一项控罪指黄及骆于二○○一年十月至二○○三年十二月期间,涉嫌串谋使黄接受合共十八万八千八百零五元,作为黄协助骆身为清洁承办商须履行有关职务的报酬。
黄另被控一项罪名,指他涉嫌于去年一月至八月期间,串谋另一名清洁承办商以相同理由收受合共三万五千元。
被告各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外出。法庭命令被告须在报住的地址居住,并不得骚扰控方证人。法庭亦命令黄不得离开香港,而骆则获准由今日至三月二十五日期间离开香港。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香志文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