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涉嫌在贪污案调查中妨碍司法公正案件转介区域法院

2005年3月11日

四名人士涉嫌就廉政公署调查的一宗贪污案件串谋妨碍司法公正,较早时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星期五)早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下令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

被告为艾勤贤,五十八岁,大律师;林炳昌,五十三岁,律师;黄创光,三十七岁,商人;及徐敏偲,二十五岁,公司董事。

裁判官简达仁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四月一日在区域法院答辩。

艾获准以现金及人事各五万元保释外出。林获准以现金二十万元保释,而黄及徐则各获准以现金二十万元及人事二十万元保释。

除林炳昌外,被告被法庭命令须交出所有旅游证件及不得离港。林较早时亦被法庭命令须交出旅游证件,裁判官今日接受其申请,向其发还回乡证,获准往返内地。

裁判官并下令所有被告须居住在报称的地址;如欲更改地址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前通知廉署。法庭又命令被告不得接触本案的证人。

被告被控共五项罪名,包括串谋妨碍司法公正、串谋披露及披露关于一名保护证人计划参与者的身分的资料,以及宣誓下作假证供。

其中一项控罪指艾、林、黄及徐涉嫌在知悉黄及其他人士已被廉署逮捕、廉署仍在调查黄,以及该调查可能牵涉刑事诉讼的情况下,串谋另一名人士妨碍司法公正。

该控罪指四名被告作出一连串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的行为,即意图妨碍、阻挠该调查及可能引起的诉讼程序而设法接触他们相信或怀疑正与廉署合作、协助调查的一名人士,以查明她对廉署调查人员说过甚么及左右她向廉署提供协助或资料。

林及艾亦同被控一项罪名,指他们涉嫌在没有合法授权或合理辩解下,串谋向香港的新闻从业员披露关于一名保护证人计划参与者的身分的资料,违反《证人保护条例》第 17(1)(a) 条。

艾另被控两项交替罪名,指他涉嫌向一名记者披露一名保护证人计划参与者的身分的资料。

徐另被控一项罪名,指她涉嫌依法宣誓为证人后,在一项人身保护令状的司法程序中,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

上述涉嫌控罪于去年七月十一日至十七日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李运腾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阮律文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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