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挖掘东涌河石块案四名被告 罪成候判
2005年4月19日
四名参与非法挖掘东涌河石块的人士,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控以串谋诈骗及妨碍司法公正等罪名。区域法院 法官 于昨日及今日宣读判词后,裁定四名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为罗锦辉,六十三岁,东涌乡事委员会(「东涌乡委会」)主席;黄日华,五十 二 岁,东宝工程公司东主;李桂武,六十 二 岁,「东涌乡委会」副主席;及莫广明,六十五岁,「东涌乡委会」秘书。
罗及黄于昨日被 暂委法官 陈庆伟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两人于今日另被裁定三项罪名成立,即串谋盗窃、将未批租土地的石头移走,及擅自挖掘未批租土地。
另外,罗、李及莫于今日被裁定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法官 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五月三日宣判,并将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较早时接获多宗贪污投诉,涉及非法挖掘东涌河石块。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政府较早时发现东涌河的石块被人移走,对环境造成影响,遂展开调查。
罗及黄向政府讹称,「东涌乡委会」曾指示黄在东涌河某段进行一项防治水患工程。他们亦讹称在该河进行的挖掘工作纯粹是为解决水患,而且从东涌河挖出来的石头会用来建造一条防波堤。
两人透过虚假的陈述,诱使政府延迟就他们非法挖掘东涌河石头采取行动。
案情又透露:罗、李及莫与其他人士串谋,向警方虚假地表示黄在「东涌乡委会」的会议上获授权从东涌河挖走石头。
罗及黄串谋从东涌河盗窃属于政府的石头。两人另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未有准许证下将未批租土地的石头移走及未有准许证下维持挖掘,分别违反《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 7(1) 条及第 8(1) 条。
上述控罪于二○○三年八月至十二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 大律师 Christopher Coghla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慧强协助。
被告为罗锦辉,六十三岁,东涌乡事委员会(「东涌乡委会」)主席;黄日华,五十 二 岁,东宝工程公司东主;李桂武,六十 二 岁,「东涌乡委会」副主席;及莫广明,六十五岁,「东涌乡委会」秘书。
罗及黄于昨日被 暂委法官 陈庆伟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两人于今日另被裁定三项罪名成立,即串谋盗窃、将未批租土地的石头移走,及擅自挖掘未批租土地。
另外,罗、李及莫于今日被裁定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法官 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五月三日宣判,并将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较早时接获多宗贪污投诉,涉及非法挖掘东涌河石块。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政府较早时发现东涌河的石块被人移走,对环境造成影响,遂展开调查。
罗及黄向政府讹称,「东涌乡委会」曾指示黄在东涌河某段进行一项防治水患工程。他们亦讹称在该河进行的挖掘工作纯粹是为解决水患,而且从东涌河挖出来的石头会用来建造一条防波堤。
两人透过虚假的陈述,诱使政府延迟就他们非法挖掘东涌河石头采取行动。
案情又透露:罗、李及莫与其他人士串谋,向警方虚假地表示黄在「东涌乡委会」的会议上获授权从东涌河挖走石头。
罗及黄串谋从东涌河盗窃属于政府的石头。两人另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未有准许证下将未批租土地的石头移走及未有准许证下维持挖掘,分别违反《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 7(1) 条及第 8(1) 条。
上述控罪于二○○三年八月至十二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 大律师 Christopher Coghla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慧强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