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煽惑惩教署职员带现金及香烟入惩教所罪成候判
2005年4月25日
一名囚犯及另一名人士,串谋煽惑惩教署人员将十五万元现金及二百包香烟带入励新惩教所,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两人于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李健威,二十一岁,囚犯,及区笑梅,五十一岁,家庭主妇,被裁定一项串谋煽惑罪名成立。
另外,李较早时承认一项《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罪名,即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法官胡周婉文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五月九日宣判,以待区的社会服务令报告。
李现正就一宗警方的案件服刑,而区则获准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候判。
案情透露:案发时李于励新惩教所服刑,而区则为另一名囚犯的母亲,两人亦认识对方。
去年四月,李多次接触一名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并向其行贿,要求他提供香烟。
该名惩教署人员向上司汇报,案件随后转介廉署调查。惩教署于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力协助。
案情并透露:去年五月五日,李向该名惩教署人员提供五万元,作为携带二百包香烟及十五万元现金进入惩教所给他的报酬。
李亦安排区会见该名惩教署人员,以便区将款项交给他。
去年五月二十七日,区在中环会见该名惩教署人员,并将两个载有合共二十万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他,叫他转交给李。区其后被在场的廉署人员拘捕。
李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曾向有关惩教署人员提供金钱,作为携带香烟入惩教所的报酬。
李亦承认要求区将二十万元交予该名人员,以便将其中十五万元在惩教所内转交予他。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谢金祺协助。
李健威,二十一岁,囚犯,及区笑梅,五十一岁,家庭主妇,被裁定一项串谋煽惑罪名成立。
另外,李较早时承认一项《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罪名,即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法官胡周婉文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五月九日宣判,以待区的社会服务令报告。
李现正就一宗警方的案件服刑,而区则获准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候判。
案情透露:案发时李于励新惩教所服刑,而区则为另一名囚犯的母亲,两人亦认识对方。
去年四月,李多次接触一名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并向其行贿,要求他提供香烟。
该名惩教署人员向上司汇报,案件随后转介廉署调查。惩教署于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力协助。
案情并透露:去年五月五日,李向该名惩教署人员提供五万元,作为携带二百包香烟及十五万元现金进入惩教所给他的报酬。
李亦安排区会见该名惩教署人员,以便区将款项交给他。
去年五月二十七日,区在中环会见该名惩教署人员,并将两个载有合共二十万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他,叫他转交给李。区其后被在场的廉署人员拘捕。
李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曾向有关惩教署人员提供金钱,作为携带香烟入惩教所的报酬。
李亦承认要求区将二十万元交予该名人员,以便将其中十五万元在惩教所内转交予他。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谢金祺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