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 以五万元行贿惩教署职员加监十个月

2005年5月9日

一名囚犯向一名惩教署职员提供五万元贿款,为他携带十五万元现金及二百包香烟进入惩教所,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于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十个月。

李健威,二十一岁,正就一宗警方的案件服刑,而法官胡周婉文下令其十个月的刑期须分期执行,即 加监十个月。

案中另一名被告为区笑梅,五十一岁,家庭主妇。她被判须履行六十小时社会服务。

李较早时承认一项《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罪名,即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李及区另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串谋非法煽惑一名惩教署人员将香烟及现金带入励新惩教所。

案情透露:案发时李在该惩教所服刑,而区则为另一名囚犯的母亲,两人亦认识对方。

去年四月,李多次接触一名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并向其行贿,要求他提供香烟。

该名惩教署人员向上司汇报,案件随后转介廉署调查。惩教署于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力协助。

案情并透露:去年五月五日,李向该名惩教署人员提供五万元,作为携带二百包香烟及十五万元现金进入惩教所给他的报酬。

李亦安排区会见该名惩教署人员,以便区将款项交给他。

去年五月二十七日,区在中环会见该名惩教署人员,并将两个载有合共二十万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他,叫他转交给李。区其后被在场的廉署人员拘捕。

李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曾向有关惩教署人员提供金钱,作为携带香烟入惩教所的报酬。

李亦承认要求区将二十万元交予该名人员,以便将其中十五万元在惩教所内转交予他。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谢金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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