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长受贿向卖淫场所「通风报信」判囚三年

2005年5月11日

一名警长收受共约四万元的贿款,多次向在旺角协助经营卖淫场所的人士,预先提供扫黄的消息,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于今日(星期三)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年。

梁才,四十六岁,较早时被裁定一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

暂委法官陈庆伟宣判时指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或会损害市民对执法部门的信心,故须重判。

案情透露:案发时被告隶属旺角警署的巡逻小队。被告透过一名内地女子认识在香港协助经营卖淫场所的男子。

三人其后在深圳一间酒店会面。在会面中,被告同意收取该名男子的金钱,向他提供有关扫黄行动的消息。

该名男子在会面结束时,透过有关内地女子将五千元人民币或港币给予被告。

二○○三年九月至去年五月期间,被告透过有关内地女子,从该名男子收取贿款合共三万五千元至四万元。

被告收取贿款后,多次向该名男子提供有关入境事务处及警方在旺角扫黄行动或活动的消息。

控方今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剑文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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