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驳回高级警司及女商人上诉维持两人贪污罪名成立

2005年5月26日

一名高级警司及一名女商人,较早时被裁定贪污罪名成立,其后就定罪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五名法官今日(星期四)一致驳回两人的上诉。

冼锦华,四十七岁,高级警司,及林春叶,四十四岁,女商人,较早前获准保释以待上诉。两人于终审法院宣布裁决后,即时被送入狱服余下的刑期。

冼因接受妓女提供免费性服务,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于二○○三年十二月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年。林向冼提供利益,并控制多名女子而旨在使她们卖淫,亦被判同等刑期。

冼及林其后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上诉法庭较早时将两人的刑期缩减一年,但驳回他们就其定罪的上诉。

两人其后再上诉至终审法院。有关上诉由首席法官李国能、包致金法官、陈兆恺法官、李义法官及梅师贤爵士审理。

法官梅师贤爵士在终审法院颁布的判词中驳回冼的上诉理据。冼较早前辩称,他所涉及的行为失当并非于执行其公职时发生或与其公职有关,而且有关行为既不严重,他亦不应因此而受惩罚。

梅师贤爵士称:「故意的失当行为,只要与被告的公职有关连,就足以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

终审法院裁定,冼的行为毫无疑问与其公职有关。冼明知有关妓女是由林所控制,但仍接受她们提供的免费性服务,乃严重的罪行并应受到惩罚。

终审法院并同意上诉法庭早前引述《警队条例》有关条款,指一名警务人员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行使其权力时,便会被视为正在当值。

终审法院亦驳回冼并不知道有关妓女是由林所控制的理据,并指冼作为一名打击有组织罪行及卖淫行业有经验的高级警务人员,提出这项理据无疑是「装作天真」。

法官在驳回林的上诉时表示,有关案件有大量证据证明上诉人控制多名妓女卖淫,因为她不单拥有有关夜总会的财务权益,而且有权影响其运作。

至于林是否在经警方与政府有「任何类别的事务往来」时安排妓女向冼提供免费性服务,终审法院就这项理据作出裁决时指出,纵使一名被告本身与政府并无事务往来,但若其公司与政府有事务往来,而他又拥有有关公司的利益,就足以证明他与政府有事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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