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涉「广兴」股份贪污案罪成候判

2005年5月27日

上市公司广兴国际控股(百慕达)有限公司(「广兴」)的一名前执行董事,及一名证券公司前执行董事,涉嫌行贿他人以买入「广兴」股份及发表有利「广兴」股份的基金经理报告,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两人于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李万德,三十八岁,「广兴」前执行董事,及陈财成,三十一岁, UBS AG ( UBS )前执行董事,同被裁定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李另被裁定一项相类罪名成立。

法官施允义将案件押后至六月二十五日,以听取被告求情,并将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二○○三年七月,李透过林泽焙及任伟成认识当时任职 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HK) Limited (ING) 基金经理的 Adrian Foo Tiang-hock 。林及任当时分别为软库金汇大中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副总裁。他们同意 Foo 利用 ING 基金购入一千五百万股「广兴」股份。

在购入有关股份后,李将提供利益。有关利益相等于「广兴」股份的市价与每股零点九二元的差价乘以三百八十万股计算,并由林、 Foo 及任三人摊分。

他们又同意 Foo 利用 ING 基金再购入额外的三百八十万股「广兴」股份,而李会将有关股份套现以支付贿款。

二○○三年八月至十二月期间,李分别三次向任支付共约一百八十万元。

去年二月二十五日,李在中环一个停车场外向任支付五十九万四千五百元现金,作为贿款的余数。当时林亦在场。

廉署人员随后将三人拘捕,于任身上搜出五十九万四千五百元贿款,并在林身上检获一张记录了多笔合共约二百三十九万元贿款的纸条。

案情并透露:李透过任结识陈财成后,于二○○三年九月要求陈撰写一份有利「广兴」股份的基金经理报告。

李并答应提供利益,相等于「广兴」股份的市价与每股一点三八元的差价乘以一千万股计算,由林、陈及任三人摊分。李其后透过任向陈预先支付一百万元。

结果,陈致使 UBS 于去年二月十二日发表一份有利「广兴」股份的报告。

林,三十六岁,及 Foo ,三十五岁,较早时已承认有关贪污控罪。两人已还押惩教署看管,并将于六月一日出庭,以待法官听取他们的求情。

案件今日由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李运腾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池俊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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