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署高级工程师涉嫌诈骗政府租屋津贴今提堂

2005年6月6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路政署高级工程师,控告他涉嫌向政府诈骗「自行租屋津贴」,及涉嫌替其他政府人员持有他们的物业,协助他们以欺诈手法获取租屋津贴。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黄其光,五十五岁,被控共五项控罪,包括三项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 ( 3 )条;及两项串谋诈骗。

裁判官简达仁准被告今日毋须答辩,并将案件押后至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转介区域法院答辩。被告获准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并受命若离港须于二十四小时前通知廉署。

有关的三项《防止贿赂条例》控罪指黄于一九九一年六月至一九九五年六月期间,先后使用载有虚假陈述的三份「自行租屋津贴申请书」。

该等申请书涉及位于青山公路的一个租用住所。黄涉嫌于申请书上讹称他符合规定资格就有关物业申领「自行租屋津贴」。

廉署调查发现,被告涉嫌拥有该物业的财务权益,并不符合「公务员事务规例」订明有关申领「自行租屋津贴」的规定。

余下两项控罪指黄于一九七九年七月至一九九三年九月期间,涉嫌分别与同为政府人员的一对夫妇及另一人串谋诈骗政府,即伪称位于碧瑶湾及金龙台的物业,并非由该等人士拥有,致使政府支付「自行租屋津贴」给他们。

廉署怀疑被告涉嫌替该等人士持有有关的物业,以助他们向政府诈骗租屋津贴。

案件今日由廉署人员郑宗汉代表控方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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