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区议员及其妻在东区区议会选举触犯投票罪行被判囚
2005年6月23日
一名东区区议会前议员及其妻,涉嫌虚报住址藉以在二○○三年东区区议会选举中投票,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两人于今日(星期四)在东区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狱两个月。
蔡世传,五十六岁,东区区议会前议员,及其妻黄秀宝,四十九岁,各被裁定一项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成立,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16(1)(b) 条。
裁判官叶佐文批准两名被告的申请,准他们各人以十万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两人亦受命须于四十八小时内向法庭交出旅行证件,不准离开香港,在报住的地址居住,及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两次。
案情透露: 蔡及黄于一九九三年购入大坑道一个居住单位。该单位属于湾仔区大坑选区。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蔡及黄各自向选举事务处提交一份由他们本人签署的「地方选区选民登记申请表/更改住址通知书」。
在申请表上,两人声称他们的主要居所为北角英皇道一个商业单位,藉此成为堡垒选区的合资格选民。
蔡及黄其后于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有关选举中投票。
两人在警戒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讹称,他们在有关选举前已在北角的商业单位居住了六个月。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万德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仲斌协助。
蔡世传,五十六岁,东区区议会前议员,及其妻黄秀宝,四十九岁,各被裁定一项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成立,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16(1)(b) 条。
裁判官叶佐文批准两名被告的申请,准他们各人以十万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两人亦受命须于四十八小时内向法庭交出旅行证件,不准离开香港,在报住的地址居住,及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两次。
案情透露: 蔡及黄于一九九三年购入大坑道一个居住单位。该单位属于湾仔区大坑选区。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蔡及黄各自向选举事务处提交一份由他们本人签署的「地方选区选民登记申请表/更改住址通知书」。
在申请表上,两人声称他们的主要居所为北角英皇道一个商业单位,藉此成为堡垒选区的合资格选民。
蔡及黄其后于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有关选举中投票。
两人在警戒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讹称,他们在有关选举前已在北角的商业单位居住了六个月。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万德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仲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