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巴」前清洁督察及前承办商涉贪污被判囚

2005年7月4日

一名城巴有限公司 ( 「城巴」 ) 前清洁督察及一名「城巴」前清洁承办商,涉嫌就承办商提供的清洁工作收受共逾二十二万元贿款,遭廉政公署拘控。两名被告今日(星期一)同被判入狱。

黄志光,四十六岁,「城巴」前清洁督察,被判入狱合共二十三个月;另一被告骆孝存,四十七岁,「城巴」前清洁承办商,则被判入狱二十个月。

暂委法官 文伟新在判刑时指出,两名被告所犯罪行严重,有关勾当亦已进行了一段长时间。

两名被告早前同承认一项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赌条例》第 4(2) 条。黄另承认一项相类罪名。

案情透露:「城巴」早前向永恒服务公司(「永恒」)及万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万成」)分别批出合约,负责清洁停泊在火炭车厂的巴士。

案发时,黄在「城巴」任职清洁督察,专责监察「永恒」及「万成」在有关车厂的清洁工作。

骆原被「永恒」受雇为监督。他于二○○一年十月辞职,并担任分判商以承接巴士清洁工作。

「城巴」要求承办商的清洁工作达到一定标准,否则会被罚款。

案情透露:二○○一年十月至二○○三年十二月期间,骆向黄支付共十八万八千八百零五元的贿款,以酬谢黄宽松监管由「永恒」及「万成」分判予骆的清洁工作。有关工作由骆雇用的工人进行。

为隐瞒有关贿款,黄指示骆将款项假装支付予某一名工人作为工资,但其实该名工人从未有在火炭车厂担任清洁工作。

案情又透露:当另一名承办商于去年一月获批有关清洁合约后,有关承办商继续透过该名「影子工人」支付贿款予黄。

去年一月至八月期间,黄从该名承办商收受的贿款共达三万五千元。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何伟万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香志文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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