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场所经营者行贿警务人员以避扫黄行动
2005年8月3日
一名色情场所经营者,向一名警务人员提供每月三万元的贿款,作为警方不对其采取行动的报酬,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陈玉萍,四十二岁,被裁定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
裁判官游德康将案件押后至本月二十四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精神病报告。
案情透露:陈是九龙佐敦道一个住宅单位的负责人。案发时,该单位被用作经营色情场所。
二○○三年十月三日,警方在有关单位进行扫荡,并拘捕一名管理该单位的人士及四名内地女子,怀疑他们触犯有关色情及相关罪行。
陈知悉事件后,于二○○三年十月八日写了一封匿名信予负责有关案件的警务人员,提出每月向他支付三万元,作为该警务人员不对有关色情场所再采取行动的报酬。
陈在信中亦写上自己的无线电话号码,以便该警务人员与她联络。
该警务人员收到有关信件后,遂向上司汇报。有关案件其后转介廉署调查。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万德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永根协助。
陈玉萍,四十二岁,被裁定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
裁判官游德康将案件押后至本月二十四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精神病报告。
案情透露:陈是九龙佐敦道一个住宅单位的负责人。案发时,该单位被用作经营色情场所。
二○○三年十月三日,警方在有关单位进行扫荡,并拘捕一名管理该单位的人士及四名内地女子,怀疑他们触犯有关色情及相关罪行。
陈知悉事件后,于二○○三年十月八日写了一封匿名信予负责有关案件的警务人员,提出每月向他支付三万元,作为该警务人员不对有关色情场所再采取行动的报酬。
陈在信中亦写上自己的无线电话号码,以便该警务人员与她联络。
该警务人员收到有关信件后,遂向上司汇报。有关案件其后转介廉署调查。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万德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永根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