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署」职员及工程公司员工涉行为失当及贪污被判囚

2005年9月8日

一名机电工程署(「机电署」)高级职员,将分判商提供作公事用途的车辆「公车私用」,被廉政公署控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贪污,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八个月。

廖达成,四十五岁,「机电署」高级电气督察,今日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一项串谋向订明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同案另一名被告罗少东,三十岁,得宝工程维修有限公司(「得宝工程维修」)助理经理,则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协助和教唆廖触犯有关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亦被判监八个月。

廖及罗亦同被裁定另外两项罪名成立,即一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及一项串谋提供虚假资料。

暂委法官林巨溥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质严重,故须判处他们入狱。

案情透露:二○○二年十一月,「得宝工程维修」的母公司「得宝工程有限公司」(「得宝工程」)获「机电署」批予一份总值八百五十万元合约,负责在多个政府物业更换及维修空调系统。

根据有关合约,「得宝工程」须提供一部车辆及一名司机,以接载「机电署」职员作公事用途。

案发时,廖根据合约专责监管有关工程,而罗则是「得宝工程」的代表。

二○○二年十一月至去年三月期间,廖指示该司机至少三十九次在他下班后接载他本人及其女朋友外出用膳或参与卡拉 OK 消遣,并之后接载他们回家。

罗亦出席大部份有关聚会及卡拉 OK 消遣,并支付由廖及其女朋友所引致的费用。罗其后向「得宝工程」申领所支付的费用,每次的款项由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案情透露:为了隐瞒在未经许可下使用有关车辆,廖容许该名司机于二○○三年一月至去年二月期间,在逾时工作记录上作出虚假记项,向「得宝工程」申领共逾三万元。

有关的申领开支申请由廖批核,及由罗确认,再被送往「得宝工程」会计部处理,以向该司机支付款项。

案情又透露:廖于二○○三年七月参加旅行团往西班牙、法国及瑞士旅游。

廖声称自己支付三千元按金,而旅行团其余的费用及在旅行期间所招致的费用,则由罗及「得宝工程」另一名分判商负责支付。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熙曜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耀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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