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除牌上市公司主席就股票交易诈骗及发出误导招股章程加 监一年
2005年9月26日
一名已除牌上市公司的主席,就该公司的股票交易串谋诈骗,并批准发出误导的招股章程,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被判加监十 二 个月。
许培新,四十 二 岁, 已除牌上市公司「 腾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腾达」)主席, 较早时承认两项罪名,即一项串谋诈骗,及一项批准发出载有不真实陈述的招股章程 。
暂委法官 马汉璋判被告就上述两项罪名每项须入狱十二个月,但下令每项罪名的其中六个月刑期,与被告较早时因使用虚假的业务及会计记录作审计用途而被判的四年刑期分期执行。
法官宣判时斥责被告利用诈骗勾当,以误导投资者。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有关罪行。
案情透露:二○○二年七月,许向一名投资公司董事提供数目庞大的「腾达」股份,作为协助「稳定」「腾达」股价的报酬。
该名投资公司董事同意有关交易,并于二○○二年七月八日至十一日期间,透过本身及其他人士的证券户口买入逾一千万股「腾达」股份,就「腾达」股份造成虚假的交易活跃的表象。
二○○二年七月八日,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发现「腾达」股份有不寻常的成交量。
许在「联交所」要求下发表公告,声称并不知道不寻常成交量的原因。
案情又透露:二○○二年六月十八日,许批准发出载有不真实陈述的招股章程。
有关招股章程详列许于一九九三年藉设立 Trend Intelligence Technologies Limited (「 Trend Intelligence 」)而创办「腾达」及其附属公司,在内地从事电脑及与电脑有关的零件及部件的交易。
其实,「 Trend Intelligence 」并非由许设立,而许于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之前,既非「 Trend Intelligence 」的股东,亦非其董事。案情并透露,「 Trend Intelligence 」不可能于该日之前从事电脑及与电脑有关的零件及部件的交易,甚至不可能从事任何交易。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王宝荣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余淑君协助。
许培新,四十 二 岁, 已除牌上市公司「 腾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腾达」)主席, 较早时承认两项罪名,即一项串谋诈骗,及一项批准发出载有不真实陈述的招股章程 。
暂委法官 马汉璋判被告就上述两项罪名每项须入狱十二个月,但下令每项罪名的其中六个月刑期,与被告较早时因使用虚假的业务及会计记录作审计用途而被判的四年刑期分期执行。
法官宣判时斥责被告利用诈骗勾当,以误导投资者。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有关罪行。
案情透露:二○○二年七月,许向一名投资公司董事提供数目庞大的「腾达」股份,作为协助「稳定」「腾达」股价的报酬。
该名投资公司董事同意有关交易,并于二○○二年七月八日至十一日期间,透过本身及其他人士的证券户口买入逾一千万股「腾达」股份,就「腾达」股份造成虚假的交易活跃的表象。
二○○二年七月八日,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发现「腾达」股份有不寻常的成交量。
许在「联交所」要求下发表公告,声称并不知道不寻常成交量的原因。
案情又透露:二○○二年六月十八日,许批准发出载有不真实陈述的招股章程。
有关招股章程详列许于一九九三年藉设立 Trend Intelligence Technologies Limited (「 Trend Intelligence 」)而创办「腾达」及其附属公司,在内地从事电脑及与电脑有关的零件及部件的交易。
其实,「 Trend Intelligence 」并非由许设立,而许于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之前,既非「 Trend Intelligence 」的股东,亦非其董事。案情并透露,「 Trend Intelligence 」不可能于该日之前从事电脑及与电脑有关的零件及部件的交易,甚至不可能从事任何交易。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王宝荣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余淑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