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广州报业集团前代理人涉嫌挪用五百万元资金

2005年10月3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一)落案起诉广州一间报业集团的前代理人,控告他涉嫌挪用集团资金合共约五百万元。

陈金康,四十六岁,曾受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委讬处理集团在香港的会计事务,被控两项欺诈罪名。被告将于明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有关涉嫌欺诈罪行。

在涉嫌罪行发生期间,陈获该报业集团委讬管理在香港的多个银行户口,及向其主事人汇报财政状况。

两项控罪指陈于二○○二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期间,涉嫌在五十四张由该等银行户口发出的支票上伪冒授权签署人的签名。

为隐瞒有关勾当,陈涉嫌更改银行存摺影印本上的记项,并每月将有关影印本提交予集团的会计部。

陈涉嫌透过上述欺诈手法,挪用集团款项共逾四百九十四万元。

陈暂获廉署准以保释,等候明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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