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务署总工程监督承认非法收受及诈骗逾十九万元贷款

2005年10月10日

一名渠务署总工程监督,未经许可下收受下属共七万元的贷款,并以不同虚假的藉口向同事诈骗共十二万五千元的贷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黄冠华,五十三岁,承认三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的罪名,即身为订明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接受利益。被告另承认五项欺诈及一项盗窃罪名。

裁判官李唯治将案件押后至本月二十四日,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二○○三年十月,被告藉词其子因涉及一宗在公众地方打斗的刑事案件而需要金钱聘请律师,要求一名下属借予他六万元贷款。该下属答应其要求,被告分两笔款项收取贷款。

去年七月,被告因急需金钱而要求另一名下属借出一万元贷款,并其后收受有关贷款。

二○○三年十一月至去年八月期间,被告又以不同的虚假藉口,诈骗五名同事借出共十二万五千元贷款。

被告的藉口包括需要筹钱以支付其子的诉讼费用,以及帮助另一名在财政上有困难的同事。

案情又透露:被告盗取一张属于承办商的流动电话智能卡作私人用途,致使有关承办商需要支付逾九千元的电话费。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谭耀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尹振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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