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务署总工程监督非法收受及诈骗十九万元贷款判 囚 四个月
2005年10月24日
一名渠务署总工程监督,在未经许可下收受下属共七万元的贷款,并虚构不同的藉口向同事诈骗共十二万五千元的贷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
黄冠华,五十三岁,较早时承认三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的罪名,即身为订明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接受利益。被告另承认五项欺诈及一项盗窃罪名。
裁判官李唯治宣判时斥责被告不诚实,故须判处他入狱。
案情透露:二○○三年十月,被告藉词其子因涉及一宗在公众地方打斗的刑事案件而需要金钱聘请律师,要求一名下属借予他六万元贷款。该下属答应其要求,被告分两笔款项收取贷款。
去年七月,被告因急需金钱而要求另一名下属借出一万元贷款,并其后收受有关贷款。
二○○三年十一月至去年八月期间,被告又以不同的虚假藉口,诈骗五名同事借出共十二万五千元贷款。
被告利用的藉口包括需要筹钱以支付其子的诉讼费用,以及帮助另一名在财政上有困难的同事。
案情又透露:被告曾盗取一张属于承办商的流动电话智能卡作私人用途,致使有关承办商蒙受损失,需要支付逾九千元的电话费。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池俊平代表出庭。
黄冠华,五十三岁,较早时承认三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的罪名,即身为订明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接受利益。被告另承认五项欺诈及一项盗窃罪名。
裁判官李唯治宣判时斥责被告不诚实,故须判处他入狱。
案情透露:二○○三年十月,被告藉词其子因涉及一宗在公众地方打斗的刑事案件而需要金钱聘请律师,要求一名下属借予他六万元贷款。该下属答应其要求,被告分两笔款项收取贷款。
去年七月,被告因急需金钱而要求另一名下属借出一万元贷款,并其后收受有关贷款。
二○○三年十一月至去年八月期间,被告又以不同的虚假藉口,诈骗五名同事借出共十二万五千元贷款。
被告利用的藉口包括需要筹钱以支付其子的诉讼费用,以及帮助另一名在财政上有困难的同事。
案情又透露:被告曾盗取一张属于承办商的流动电话智能卡作私人用途,致使有关承办商蒙受损失,需要支付逾九千元的电话费。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池俊平代表出庭。